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香港婚姻法关于抚养权的一些知识点,和香港婚姻法关于抚养权的规定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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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张丹峰,两个孩子,女儿是亲生,儿子是妻子与她前夫所生。
儿子叫张浩锋,前名莫镐廉,2001年生。
莫少聪与洪欣所生儿子。洪欣十多年前与旧爱莫少聪分手却怀了儿子,她独立把孩子生下来并抚养至今,并将儿子取名为莫镐廉,后莫镐廉自行改名为张浩锋(Ashley),跟新爸爸张丹峰姓。
张丹峰的女儿叫张晞彤。
2009年6月20日,张丹峰与洪欣在香港举行婚礼,结为夫妻。
2014年2月4日,张丹峰的妻子洪欣诞下女儿张晞彤。
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
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由于女方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承担子女抚养权,故法院衡量时,会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权利,一般来说财产分割要保证女方在离婚后,生活水平不低于离婚前,此外还要考虑女方的是否有固定收入等经济因素。根据香港法律对离婚夫妻财产的规定,如果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的存款、股票应该会进行平等分割。在不动产方面,法官应该会根据两个孩子的归属,在房产判定方面有所倾斜。
香港法律对离婚女方十分优厚,不像内地夫妻共同财产一切均分,即便是男方有过错导致离婚,也只能适当多分一点点夫妻共同财产,而对男方的个人财产则无权分割。在香港,女方在子女处置和住所、土地等财产上都拥有优先权,妻子在继承丈夫财产方面,地位也远高于其子女和父母。这是根据普通法中的案例,法庭会倾向给予一个尽职太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太太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及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二、香港居民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她共同生活。
2、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她共同生活。
3、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4、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综上所述,和内地不同,香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实行不一样的政策。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个人归个人的,照顾女方。在香港办理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分割之说,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归个人所有。但是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会归女方,因此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对女方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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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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