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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里的“公序良俗”,一旦入典,就成了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序者,公共秩序也,国家社会存在发展必需之秩序;良俗者,良善风俗也,国家社会存在发展必需之道德。民事主体的行为要遵守公共秩序、符合良善风俗,否则的话,人和社会都将变成“劣币驱逐良币”状态,甚至进入一个“比烂”的形态,那是很可怕的。
参考文献
一、第三者概念之争
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笔者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利益不被侵害,上述四种观点中,无论是关系暧昧说,还是通奸说与目的说,婚姻关系并没有破裂,配偶利益没有损害,因而法律不应该给予过多的干预,且这三种观点只是广大人民群众内心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并没有完整地概括出第三者的内涵与外延,因而笔者赞同破裂说。即符合本文讨论的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观可责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对方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了对方婚姻关系破裂。
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
二、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
对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国内外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侵权行为说
该种学说顾名思义,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持该种学说的人认为,之所以将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是因为其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条规定实质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对对方忠诚,承诺不与配偶之外的人为性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对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义务,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行为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违反。
其次,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指夫妻配偶权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配偶权,可以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或者伤害,使共同生活的亲情受到破坏以至最终丧失。另外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最后,侵害夫妻配偶权能够造成婚内共同生活的亲情受到破坏以至最终丧失。
再次,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权行为与婚内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正是因为第三者的行为的发生,才导致了上述损害的出现。
最后,第三者具有主观过错。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一般是明知他人己有配偶,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自然存在着主观过错。且第三者与有配偶者自愿、积极、多次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在双方对其中一人已有配偶之现状有清楚认识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第三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不可能仅仅由婚姻一方当事人单独完成,必定存在婚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由他们共同为一定行为方才成立。这就是他们所实施的共同加害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与有配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非侵权行为说
对于上述于侵权行为的理论,我国有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是侵权行为,那么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一者,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所谓的配偶权,二来,配偶权基于婚姻契约所生。基于契约所生的权利,却将其定位于绝对权,禁止任何人侵犯难免太过牵强。
除此之外,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离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上来说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法了婚姻契约的结果,而第三者并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允许其参加到离婚损害赔偿中,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有徒增诉讼之嫌。据此,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该凯撒的归凯撒”,第三者的问题属于道德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应该过多地去干预,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与道德以及宗教等都属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不能用法律去规制所有的社会生活。
(三)侵权行为说与非侵权行为说的争议焦点
考察上述观点我们不难发现,主张第三者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的学者最重要的一个反驳点便是如果第三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到底侵权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对此,持侵权行为说的人的回答是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
关于配偶权问题,法学界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身份说,即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必的身份权。陪伴帮助说,即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互相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身份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人身权。法定说认为配偶权楚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身份权。还有一种性权利学说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在对于配偶权的理解上,大多数学者都承认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为配偶双方当事人,客体是一定的身份利益,而对于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持上述侵权行为说的学者认为该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人,应当是一种绝对权,而大多数持上述非侵权行为说的学者则认为该权利是配偶对配偶的一种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人,因此不是绝对权而是相对权。由此可见,对于配偶权性质与内容的的定位关系到第三者行为的认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附:中国婚姻法经历了由独立法律部门法到“回归民法”的不同历史阶段。尽管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已成为主流,但围绕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仍有立场不一的各种争论和思考。婚姻家庭法虽归于民法典体系,但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妥善处理好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关系的衔接及协调,特别要协调好民法总则与分则婚姻家庭编(亲属编)的关系及法律适用的冲突等。应恪守和明确家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定位,坚守和突出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重构婚姻家庭伦理的核心价值(利他奉献),树立和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培育和提升契约理念及理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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