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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1 21: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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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有关婚姻法的新闻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有关婚姻法的新闻稿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2021年11月1日新婚姻法
  2. 《婚姻法》常见的几大误区,您了解吗?
  3.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4. 谁偷了中国女人婚姻幸福的奶酪?

2021年11月1日新婚姻法

不知道你说的,2021年11月1日的新婚姻法说的是什么问题,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婚姻法,改用民法典,所以也不存在你所说的新婚姻法,好好看一下国家的新闻,或是实事政治吧,多关注一下国家大事,对自己和家人都有一定的好处,最起码自己办什么事的时候了解政策。

《婚姻法》常见的几大误区,您了解吗?

其实在我国的诸多法律中,婚姻法相对来说关注度比较高,但很多朋友连基本的规定都不是很清楚,对于婚姻法的理解有也很多常见误区。故成此贴,希望能给身陷误区的朋友们带来帮助。

误区1:事实婚姻

之所以把事实婚姻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很多朋友都认同事实婚姻,并不知道其实在1994年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此后,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即便生子,在一起生活一辈子,你们也不是夫妻,切记。

现在,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能成为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夫妻间的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对方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应的财产分割、过错承担……等等。

误区2: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这个误解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的形式,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能够对所有问题协商一致,这样,两个人就可以写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拿离婚证;另一种,只要双方有任何一个问题协商不拢,就只能是某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很多人认为的“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是错误的,带着这种认识,可能酿成巨大的错误,比如你以为已经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又和其他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总之,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总之,通俗的说就是:你手里要么有民政局发的离婚证,要么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否则就不算已经离婚。

误区3: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我和她刚结婚不久,为了结婚,我光是送彩礼、彩金就花了好几万,才不到一年她就要离婚,离婚可以,这彩礼彩金她应该还给我。有这种想法的朋友不在少数,

彩礼彩金之类,是你自愿赠与对方的,已经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是要和你离婚就得还给你,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条,包括什么结婚钻戒啊,给付的现金彩礼啊,结婚购买的衣服啊之类的,都统统要不回来。(所以啊,结婚了,把身体养好,多干点活吧。)

误区4: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误区来源: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这里,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说明一下,对于一方婚前的房产、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产或者财产,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他的就是他的,你的还是你的,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变。

误区5: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掉,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

误区6: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很多朋友都会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都属于夫妻共有,这种理解非常普遍。其实,并不尽然,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貂蝉与吕布离婚。该20万元为吕布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各种大钻戒啊)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里约奥运会夺金并获奖金10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貂蝉个人所有。

误区7: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高,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响不大了。但婚姻生活,既然都在一起都是缘分使然,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能保证婚姻的长久。

误区8: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对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对方赔偿,否则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实际上物质损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一般不超过20万。(突然想起了宝宝)

误区9:夫妻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误区10:离婚,谁有钱,孩子归谁

在实践中,子女一贯的成长环境,双方家庭背景,习性等等往往都会成为法官判定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之一,所以不可以简单的说说有钱,子女就归谁抚养。

具体来说呢,一般2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都会判决给女方,前提是女方想要。除非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误区11:先提离婚,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12:一方没有收入,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家庭观念所引起的对法律的误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和界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无相反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实际生活中,有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顾小孩,老人,没有工作,也没有实际参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和处分。

误区13:用子女当筹码,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

这是对婚姻法的误解。首先,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当事人仅限于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在分割之前,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同家庭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其次,未年成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夫妻双方另行协商或法院单列一项判决,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给付抚养费的问题。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赠予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情形,也应当是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之后,一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处分,不应当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误区14: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误区15:青春损失费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所以,青春损失费纯属无稽之谈,姑娘们都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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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不但是男青年的福音,也是拨乱返正,社会的进步。但请看清楚,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而不是"彩礼"。社会上确实有借婚姻"索取财务"的,比如要想娶走我女儿,必须给我儿子买套房,我养活女儿20年,必须给我XX万生活费等。一些"指婚诈财"的诈骗犯,往往以此为借口,在结婚前骗钱,然后结婚后再离婚,达到诈骗的目的。如今民法典新规,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务,就杜绝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而彩礼又是什么呢?在以前叫聘礼,送些布匹让女方做些嫁衣,送些银两让女方置买些日用品。这种习俗是两家结亲的友好相征。目前,随着人们生活的提高,彩礼由礼品发展成了现金。但其含意还是为孩子结婚相赠送的,一般的女方如数带回到婆家。这些彩礼和"索取财物"是两个性质的,不可混为一谈。

当然,有些彩礼超过了男方家庭承受能力,我们不予提倡。而相互同意且能承受得起的"彩礼"问题,我们不可强行限制。这是民风民俗问题。

如今关于男女结婚,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有不少论述,都是防止一方诈骗婚姻财产问题的,我们应好好学习。正当的彩礼不在禁止之列。只是尽量少要的问题。

谁偷了中国女人婚姻幸福的奶酪?

我姐远嫁上海。当初我父母并不看好我姐这段婚姻。因为我姐夫是个上海本地人,而且还是个独生子,虽然他从他爸妈和他爷爷辈那里继承了三处房产,但论文化程度,长相品行都与我姐相差甚远,甚至是个子都比我姐矮了有大半个头。我姐是研究生毕业,在当时那个年代算是高文凭了,而且她上的是医学院,学的是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毕业时,按照当时的政策从那来要回到那里去。我姐因为是毕业于名校,很快就被我们这里一个最大最好的医院接受了,但我姐不甘心,她非要离开我们这个经济相对落后的西北城市,于是,她没有工作两年,又考上了大上海的一个医学院读研。刚好在读研期间,她有一个宿友是上海本地人,舍友见我姐天生丽质,谈吐优雅,最重要的是她见我姐一门心思想留在上海,就把她的一个远房亲戚,也就是我姐夫介绍给了我姐。其实,无论是在上大学期间还是工作期间,甚至是读研期间,我姐不乏追求者,有些追求者可以说是要长相有长相,要学识有学识,而且都对我姐一见倾心。如果说,在这么多追求者当中,没有一个让我姐动心的那绝对不是事实。但我姐最后还是选择了我姐夫,至于为什么,我想只有我姐心里最明白。我姐夫长的又瘦又小,而且是个少白头,年纪轻轻的头发都白了,他顶多算是个中专毕业。原来他在一个街道办的皮鞋厂当会计,后来,厂子倒闭后,他就没有了正式工作,但南方人脑子活,在当地人脉也广,姐夫就今天捣鼓那个,明天摆个摊位挣些钱。我姐嫁给我姐夫后,就在当地一所大学当了校医,而且很快她也把户口迁移到了上海,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上海人。至于她和我姐夫过得幸福不幸福,我就知之甚少了。在我父母健在的那些年,每逢过年,我姐和姐夫要不就回家过年,提着大包小包的礼物回来,上海的东西就是好,无论是吃的,穿的,用的足以让我们心花怒放。只是每当我听着姐夫阿拉阿拉说着上海话,总感到他在我们全家人面前是那么的小心翼翼,生怕自己说错了什么话,做错了什么事。而我姐一如既往地在全家人面前表现的知书达礼,轻声细语,但我看出我姐对我姐夫还是有些不屑一顾的,有时候全家人在一起吃饭喝酒聊天,姐夫几杯酒下肚,就有些飘飘然了,他吹嘘自己的几套房子现在是多么多么值钱,往往这个时候,我姐就会瞪他一眼,说:哪套房子是你挣下的,你还不是在啃老一辈的老本。这时,姐夫就会面红耳赤地闭上了嘴,连一句争辩的话都没有,就又开始埋头吃饭了。但有时候过年,我姐和姐夫就不回来了。这时候,他俩就会给家里寄上一大笔钱,说是给我们的压岁红包。钱很多,我有时也会分上一大笔,这些钱有时候,我一年零花都花不完。后来,随着自己年龄的增大,我从父母有时三言两语的交谈中得知,其实我姐和我姐夫过得都不是很幸福,他们结婚那么多年连孩子也不要,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姐拒绝与姐夫同床。现在想想,每一次回家来,姐姐和姐夫都是分床睡的,这也让我联想到在上海的家里的他们两个人的情景。我姐为什么这样做?她结婚到底是在图什么?我不敢问,也不想问,我想在那个年代,做出这样选择的女人,恐怕不是我姐一个人吧。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有关婚姻法的新闻和有关婚姻法的新闻稿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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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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