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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解释全文)

  • 婚姻家庭
  • 2023-08-01 1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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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解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解释全文,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解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2020年刚刚通过的新婚姻法有什么变化?
  2. 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全文
  3. 古代皇家为何婚姻多乱伦?
  4. 我都二十四了,我爸妈要离婚,怎么办?

2020年刚刚通过的新婚姻法有什么变化?

下面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婚姻法部分给大家分析出的重点:

1.离婚冷静期,申请离婚后30天内可以反悔,到期后还有30天,有一方不去领离婚证,当做撤回离婚申请。两者相加共60天。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明年1月1日实施。

2.婚姻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婚姻撤销后,当做从未有过婚姻关系。

3.居住权,是设立一个物权。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被设置居住权的房子没有商业价值,只能等居住权到期后才会恢复商业价值。

老人给保姆设置了20-30年的居住权,子女继承房屋,还不一定熬得过保姆这20-30年的居住权。

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公租房以后估计会用居住权来实现。

4.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需要法院指导案例和后续司法解释跟进。

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古代皇家为何婚姻多乱伦?

古代帝王的婚姻确实乱,在春秋时期就已经非常普遍了。齐桓公的女儿齐姜,最早嫁给了晋武公,武公死后她又嫁给了晋献公。她还被晋献公封为了夫人,生下太子申生。

后来晋国发生骊姬之乱,太子申生被杀,公子重耳和公子夷吾逃出了晋国。重耳逃到了齐国后,齐桓公又把一个女儿嫁给了重耳,后来还被封为夫人。夷吾逃到了秦国,秦国护送夷吾回国继承了王位。秦穆公夫人就是晋献公的长女,也齐姜的女儿。秦穆公算是夷吾和重耳的姐夫,但是秦穆公又把一个女儿怀赢嫁给了夷吾的儿子公子圉。

怀赢为什么叫怀赢,并不是她叫怀,而是公子圉继位成为了晋怀公,她是晋怀公夫人而非妾。但是晋怀公继位后背叛了秦国,秦穆公为了扶植公子重耳,一口气嫁给了他五个女儿,包括怀赢。

在春秋时期,齐姜是诸侯最喜欢的联姻对象,不仅仅是齐国强大,而且齐姜都非常美貌。在《诗经》中就有提到:“岂其娶妻,必齐之姜”。《诗经》上从来不吝啬对齐姜美貌的赞美,对庄姜美貌描写道:“手若柔夷,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仅仅这一段就出了五个千古流传的成语。

宣姜

但是因为齐姜引起的风波也一直不断,卫庄公在位时,卫宣公就和卫庄公的妾夷姜私通,并且生下一个儿子,为了掩人耳目寄养在乡下。

庄公死后,宣公继位,宣公的元配夫人受到冷落,夷姜被宣公封为夫人,其子公子伋被立为太子。夷姜死后,宣公又向齐国为太子伋求取宣姜。宣姜和其妹妹文姜在齐国本来就以美貌著称,各国诸侯纷纷讨好齐僖公,希望求取齐姜。

卫宣公为公子伋迎娶了宣姜之后,发现宣姜果然漂亮,他就自己霸占了宣姜,并且封宣姜为夫人,并且为生下公子朔和公子寿。公子朔想要做太子,于是诬告公子伋要谋反。

宣公原本就想要立公子寿为太子,决心杀掉公子伋。于是派公子伋出使齐国。并且派人扮成强盗,准备杀掉公子伋。宣姜让公子寿通知公子公子伋逃跑,公子伋觉得既然父让子死子不得不死,于是拒绝了公子寿的好意。

公子寿无奈只好灌醉了公子伋,然后他代替公子伋出使齐国。结果在路上被强盗杀害,公子伋看到公子寿的尸体悲痛欲绝,他认为是自己害了公子寿,于是公子伋也自杀了。于是公子朔被立为了太子,后来继位卫惠公。但是公子伋的人认为公子朔害了公子伋,于是发动了叛乱,赶走了卫惠公。

卫惠公跑到齐国找自己的舅舅齐襄公搬来救兵,回国重新夺取了王卫。齐襄公也不知道怎么想的,他为了安抚卫国诸公子,又把宣姜嫁给了卫惠公的异母哥哥公子硕,要知道宣姜当时已经是卫国太后了。后来宣姜又为公子硕生了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分别成了国夫人,两个儿子里面一个成了卫戴公,一个成了卫文公。你说这卫国王室出门怎么打招呼?

卫国因为宣姜的问题,内乱不断,因此还被戎狄灭国,还好齐桓公打着尊王攘夷的旗号,又帮卫国复了国。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吗?卫国后来还有一个宣姜。这个宣姜也惹出不少麻烦,最后被卫灵公诛杀了。卫襄公的夫人,卫灵公嫡母也叫宣姜,很多人在写历史的时候都搞混,认为她也是齐僖公的女儿,并且认为是卫灵公霸占了太子的儿子。其实卫灵公是在公元前540年出生的,齐僖公在公元前698年就去世了。两者相差了将近两百年。

其实宣姜本也没错,好心好意的通知公子伋结果还赔上了自己的儿子,但是后世对她的评价却不太好,这事能怪到人家一个女子头上吗?

文姜

但是她的妹妹文姜就不一样了,这可是很有主见的主。她在《诗经》中也是毁誉参半,她和自己哥哥齐襄公有着不伦之恋,后来嫁给鲁桓公后,仍然割舍不下。在一次鲁桓公出使齐国的时候,正好撞见她和齐襄公在行苟且之事,齐襄公就杀掉了鲁桓公。

桓公死后,文姜在齐国居住了很长时间,鲁国拥立她的儿子为鲁庄公,太后一直住在他国也不算个事啊?鲁国好说歹说才把她劝了回来,但是她却住在齐鲁的交界处,不肯离开,齐襄公也常常以围猎的名义和她相会。

文姜虽然行事荒诞,但是却非常善于处理国政。她在齐鲁边界上遥领鲁国内政,把鲁国管理的很好。在她的治理下鲁国迅速成为了春秋时期的军事经济强国。

在《诗经》中有有很多篇描写文姜的故事,有赞美她的美貌的,有批评她荒淫的,也有赞美她的政绩的。总之算是毁誉参半吧。

先秦时期乱,其实后来的朝代也都未必好到哪里去,北齐就不用说了,有人说他是鲜卑文化造成的。那刘宋呢?刘裕可是正儿八经的汉朝皇室后裔,刘骏有烝母的记录,刘子业和刘楚玉两人的不伦之恋都公开了。刘子业还强娶了自己的姑母,还把她封为贵嫔。

说到底其实这个事还是因为帝王家无人约束,一个个在登基之前都非常安分,在登基之后就暴露出来了本性。高阳在登基之前表现的像个傻子,刘子业登基之前谨小慎微。有些东西还是关在笼子里好一些。

我都二十四了,我爸妈要离婚,怎么办?

你应该给于父母的祝福!让他们早日解脱痛苦的婚姻,离了各自安好去寻找自己的归宿和幸福!

父母到这个年龄选择分手,裂痕肯定尤来很久,婚姻应该早以名存实亡!能凑和在一起主要因素是为了你吧!你己经成年,他们也该去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了。

婚姻是愛的维系,不是捆绑的绳索!不能彼此相爱只能痛苦一生!人不能太自私!你要理解父母,支持他们分手,其实也是对父母的一种愛。

父母分手还是你的父母,你依然是父母的宝贝,是他们唯一的爱,你要相信他们永远都是愛你的,亲情是永恒不变的,愿你调整好心态,去包容理解爱他们吧!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解释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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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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