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新婚姻法哪些亮点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新婚姻法的亮点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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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7大促销公式,立马成为策划高手
我从一开始运营自媒体我的目标都是希望能够总结出一套营销公式,能够提高小企业的效率,能给到更多的营销一些营销思维的启发。我也知道,当我把营销公式整理出来了,成为一个思维模型,很多局外人就会认为是"雕虫小技",只适合一些小企业或者实体店应用。
其实,我的初衷也就是给小企业一些营销工具,帮助他们提高效率而已;其次,将碎片的知识点进行逻辑化、工具化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看完之后,你可能会说,这些在我大脑里其实都存在过印记,没什么新奇的,其实你可以试试。
大脑存在的认知不代表能抽取记忆,能抽取记忆的不代表能演化出工具或者思维模型。真正的思维,其实就是你认为的"雕虫小技"的大道至简。希望每一个看过我文章的人都能够获得启发感,利用现成的工具去提高自己效率,利用现成的路径去探索自己的目标。
那么,我们今天分享以下我自己总结的六大促销公式,也是首次对外公布,希望能帮到各个为策划促销活动焦头乱额的企业。
促销主要包涵着两个方向:
1.让产品信息更多人知道,以致增加销量
2.提高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购买力
基于以上两点,我总结了7大促销公式,供大家参考:
公式一:消费者+驱动力
公式二:产品+驱动力
公式三:付款方式+驱动力
公式四:客户体验+驱动力
公式五:客户体验+驱动力
公式六:时机+驱动力
公式七:直接形式
公式一:消费者+驱动力
以消费者作为主体,不同的身份拥有不同的特权,这个在我们实际活动策划中是非常使用的策划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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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西少爷肉夹馍凭程序员名片打折吃肉夹馍
公式二:产品+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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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为三大类:组合式销售、新包装、产品认知。一般小企业为了增加盈利产品线的分布一般都是核心产品+周边产品。通常周边产品会比较多,通过核心产品吸引的客户进行客单价最大化,也就是将部分周边产品进行打包折扣销售。
如:小护肤品行业,他们主要的销售产品是刚需的面膜,会其他周边产品如:霜和洗面奶组合进行低价销售,以此活的更大的利润。
公式三:付款方式+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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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分为:分期、返现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在互联网上特别得多。在这里我需要解释以下,返现金的两个模式:以时间为主体和以销售额为主题;
以时间为主体:每月/每周/每天固定返一定的金额
以销售额为主体:下个月的20%的销售额按比例返给上个月的客户,直到返还为止。(其实相当于商家给每一个人打了个8折而已,但是对消费者来说却不是这样,已经衍生成为一个商业模式)
公式四:客户体验+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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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促销模式越来越受线下的实体店热捧,非常具有参与感,也自带参与感。
如:吻得越深,折扣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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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五:购买形式+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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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形式其实背后是想实现某个目的而设定的,如传播、客户资源渠道转移、培养客户习惯等。
公式六:时机+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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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时间会有特殊的情绪,而情绪影响购买决策,巧妙利用时机背后来做促销也是非常精明的营销方式。
公式七:直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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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形式是我们生活中最常遇到的促销活动。
其实大家看完7大促销公式并不会感觉到什么新奇的启发感,但是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这个如何创造启发?因为这个是工具式思维,我们利用这个工具,每种模式都设计一个自己觉得不错的促销方案,去思考能否实现,然后选取最有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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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个思维工具,我们是没有路径去思考的,我们就想无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撞,时不时撞出一个想法,但是方案应该是要多个,才会有最优选择的。
工具有了,我们后续还有用我们经验为了这个模式进行创新。但是无论怎么变化核心思想就是这些,但是怎么玩的花样需要自己有脑洞,其实通过自己长时间的积累也可以总结出一套清单,然后一一匹配,但这个难度太大了。
促销7大公式,希望大家以后在策划自己的活动的时候,用这个工具去一一列出方案,然后选择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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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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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编写是非常困难的,法律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尤其是在私法领域,利益的平衡更加复杂。有时候保护某一方利益,就意味着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社会的发展会影响法律的制定。
举个例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亮点内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就体现了这一点。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1条采用“共同生活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出现了夫妻共同“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利益的得不到有效保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采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即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又出现夫妻一方和债权人共谋,通过恶意债务、非法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情况。未举债夫妻另一方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不再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虽有真实债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承担问题,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内部利益关系仍不平衡。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否则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沿用的了这一司法解释。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经过了反复修改,在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之间出现摇摆,也是经济效率法律价值和公平正义法律价值之间的反复权衡,可以看出法律制定的难度之大。
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疾病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分割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民法典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行为,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修订:
1、删除“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限于离婚时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
离婚诉讼中面对另一方对其转移财产的质疑时,则又将财产转移不是发生在“离婚时”拿出来作为挡箭牌。
2、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四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则增加了挥霍这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
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来时各自飞。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创造了巨额的私人财富,相应地在面临离婚纠纷时转移财产的手法也是与时俱进、花样翻新。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成为了部分人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新玩法,比如可以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以高价购买一些市场价格操纵空间巨大的产品以巧妙的实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住此前规定的漏洞,更好地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实践种出现了很多对于“共签”的误解,认为只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澄清的是“共签”实际上是指夫妻双方对于举债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即使配偶没有签字,相关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既然已经钻进去了,死就死吧。“坟墓”外的人千万不要羡慕,“坟墓”里的人很多是生不如死。
老实说,面对婚姻,有时简直就是有面对死亡的感觉,虽然这话说得夸张了点,但如果你看过钱钟书《围城》的话,你就明白为什么城里的人都想走出去了。
恋爱是甜蜜的,婚姻是无味甚至痛苦的。一纸婚书拿到手的时候,就注定平淡、繁琐的生活就此开始……
婚姻生活中,有太多的繁琐之事,有太多的油盐酱醋,有太多的意见分歧,有太多的吵吵闹闹……工作上、家庭上的事情压得你喘不过气……
夫妻之间,协调得好的继续相处(只愿天长地久,与我意中人儿紧相随。),无法协调的就干脆离婚(你是风儿我不是沙,再怎么缠绵也到不了天涯。)。
最后,奉劝各位一句:城外的一定要深思熟虑,城里的……一切随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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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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