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婚姻法解释二2条和婚姻法解释三7条,婚姻法解释二2条和婚姻法解释三7条的区别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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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离婚条件的规定,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998年时候使用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新婚姻法的彩礼规定
1、婚姻法已失效,彩礼相关规定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明确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应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关婚姻法赠与财产的规定主要来自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和第七条。
法律规定读来并不复杂,但一般人理解起来,可能比较难理解,一会归个人,一会归共同,一会赠与了,在其他案例中又发现被撤销了,有的甚至房产都过户了也被撤销了。尤其《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后有些反常识,不是做婚姻家事的律师有时也傻傻搞不懂。
动产,不需要登记,交付赠与就完成了。房产越来越值钱,有的买房倾注了一生的积蓄,婚姻法的解释也着重对房产方面的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一般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某一个人时才是个人财产,在诉讼中,获赠人要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个人的,否则很有可能推定为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房产,结婚前父母赠自己子女一人的,视为对个人的赠与,这个好理解。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在婚后赠与方面出现了很大分歧,在实践中分歧比较大。
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在子女婚后,父母全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仅出首付,剩余的夫妻偿还贷款的,不能是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需要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了。避免对方分的一个办法,剩余的款项,继续由父母还贷款。
第三、对于夫妻加名,就是婚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最诡异。双方有约定协议,没过户,另一方主张撤销的,根据合同法,另一方会行使撤销权,赠与落空。避免的办法,尽快过户,所谓拿到手的才是自己的,另一个方法,公证协议。
要注意的一点,如果受赠人侵害了赠与人的利益,即使办理转移手续,一年内,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可详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附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个案不尽相同,不能完全去套上述解释。如果有个案特别需要咨询,建议私信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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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共有负债分割?婚姻法离婚共有负债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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