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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法有所改变吗?2021年婚姻法有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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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30 0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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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2019婚姻法有所改变吗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2021年婚姻法有改变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新婚姻法还有冷静期吗
  2. 2018婚姻法改变了会有什么影响?
  3. 新婚姻法对女人有何影响?
  4. 2018婚姻法新规颁布,对我们婚姻生活有什么影响?

新婚姻法还有冷静期吗

新婚姻的法律有冷静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018婚姻法改变了会有什么影响?

没有2018婚姻法,没有2018婚姻法,没有2018婚姻法,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一部法律的诞生要经过法律议案的提议、审议、表决、通过。每一个程序都可能要经过好多年,诸如婚姻法这样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不可能每年都修法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某某年新婚姻法,严格意义上讲叫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2018年颁布跟婚姻法有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总共三条: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的影响:夫妻债务共欠共签!打个比方,武大郎在外借了西门庆100万元外债,打了100万的欠条,其妻子潘金莲未签字,以前潘金莲需要证明西门庆明知潘金莲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免责,实践证明,根本证明不了。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如果潘金莲未签字,如果西门庆想让潘金莲承担责任,需要西门庆证明潘金莲知道并同意武大郎借钱,或证明武大郎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潘金莲不承担责任。举证责任的改变,判决结果会天差地别。如果有耐心,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问:《解释》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共债共签”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故应优先考虑。事实上,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规定范围内,实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双赢,体现了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答: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问: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答:《解释》前三个条款虽然分别规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脉相承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恰恰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上述区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形成债务的不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突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问:法律制度是如何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答: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本《解释》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张权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一张法网,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表明对于处分共同财产包括较大数额举债等重大事项,夫妻应当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个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在《补充规定》和《通知》的基础上,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问: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答:《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婚姻法对女人有何影响?

现在的婚姻法对女人是很不利的,所以女人在结婚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但面临离婚的时候,女人是非常被动的,财产、孩子,什么都不会是你的。

这是新婚姻法财产和子女的分配:

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归纳的更加复杂

(1)婚前男方出首付或全额买房,女方很难分到房产

凡是结婚前男方出资全款购房,不管房产证上是阿猫阿狗的名字,都跟你(女方)没关系!这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既然男方全款买房,女方没分,那双方共同出钱买房,女方总可以分得部分房产吧!错!你忽略了一个本子,那就是不动产登记证书。如婚前男方出首付,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在男方名下,即使婚后双方出钱还房贷,你也只能得到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的补偿金。

(2)双方出资买房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出资买房在法院可以被认定为同居期间以婚后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分,一般不按份额处理。

(3)即使是婚后买房,房产也不完全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1、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

2、两边用一起产业以爸爸妈妈名义买房,产权挂号在一方爸爸妈妈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归于爸爸妈妈,离婚时不归于夫妻产业,不能切割,只能依照出资状况,算作债务要求归还出资额。

(4)以下状况为婚后买房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景象:

1、由两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2、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两边没有清晰约好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姓名,都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3、两边结婚时由一方爸爸妈妈付出首期款置办的房产,婚后夫妻一起交给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子装修所付出的相关费用都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离婚时能够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切割,至于一方爸爸妈妈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其时的具体约好来处理。

(5)继承与获赠财产归属大不同

按照相关规定,如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无论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若是赠与所得的房产,则默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四、在新婚姻法中抚养权的问题也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在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018婚姻法新规颁布,对我们婚姻生活有什么影响?

陪伴是最长清的告白,多少句我爱你,都不如在一起。从懵懂的爱恋到一起步入婚姻殿堂,婚姻是爱情的终点站。婚姻法一直在为我们的爱情保驾护航,那么新的婚姻法最新规定了什么内容呢?

想要离婚更难了

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如果离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要有足够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证据,例如结婚证或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2.需要准备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的证据。包括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收入情况,存款数额债券债务明细

4.需要对方给经济补偿,可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录音材料等。

5.有子女的夫妻还需要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情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一方欠债,另一无责任偿还债务

婚姻里的两个人收入和支出很难分开,经济情况剪不断理还乱,很容易陷入纠纷。最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还债。

谁出资买房,房子算谁的,归个人所有

我们听到结婚条件最多的是,女方要求男方在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拒绝结婚。以前的婚姻法,房屋归属权由房产证上的户主来决定,简单点说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的,谁就有房子所有权。新的婚姻法规定,谁出全资购房,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归出资人所有。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那么离婚是应该平分房产。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将属于出资子女所有,并不属于共同财产。

悔婚的彩礼女方不得强行占有

彩礼是从古流传到今的习俗,但是有悔婚的情况发生,彩礼就成了一个问题,特别是现在彩礼的数目巨大,动辄几万,十几万,归属的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新的婚姻法规定,在这三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悔婚,法律都会支持男方追回彩礼。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三,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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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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