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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17(婚姻法司法解释10)

  • 婚姻家庭
  • 2023-07-26 0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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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17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10,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17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无配偶的男女同居算“非法同居”,为何婚姻法里找不到依据?
  2. 古代皇家为何婚姻多乱伦?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需要偿还吗?
  4. 2021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加名字的规定

无配偶的男女同居算“非法同居”,为何婚姻法里找不到依据?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俗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改名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处罚,而是一种法定的离婚情形(必须调解)。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罪区别?刑法规定了重婚罪。其他不多说,简单说说外在表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是重要区别之一.当然,现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我国法上非法同居的分类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与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国法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作为解释依据,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国《婚姻法》对非法同居与重婚采并列规定的立法例,因此,此处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说两者之间不发生交叉关系。重婚,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又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但两人却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区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类。

古代皇家为何婚姻多乱伦?

古代帝王的婚姻确实乱,在春秋时期就已经非常普遍了。齐桓公的女儿齐姜,最早嫁给了晋武公,武公死后她又嫁给了晋献公。她还被晋献公封为了夫人,生下太子申生。

后来晋国发生骊姬之乱,太子申生被杀,公子重耳和公子夷吾逃出了晋国。重耳逃到了齐国后,齐桓公又把一个女儿嫁给了重耳,后来还被封为夫人。夷吾逃到了秦国,秦国护送夷吾回国继承了王位。秦穆公夫人就是晋献公的长女,也齐姜的女儿。秦穆公算是夷吾和重耳的姐夫,但是秦穆公又把一个女儿怀赢嫁给了夷吾的儿子公子圉。

怀赢为什么叫怀赢,并不是她叫怀,而是公子圉继位成为了晋怀公,她是晋怀公夫人而非妾。但是晋怀公继位后背叛了秦国,秦穆公为了扶植公子重耳,一口气嫁给了他五个女儿,包括怀赢。

在春秋时期,齐姜是诸侯最喜欢的联姻对象,不仅仅是齐国强大,而且齐姜都非常美貌。在《诗经》中就有提到:“岂其娶妻,必齐之姜”。《诗经》上从来不吝啬对齐姜美貌的赞美,对庄姜美貌描写道:“手若柔夷,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仅仅这一段就出了五个千古流传的成语。

宣姜

但是因为齐姜引起的风波也一直不断,卫庄公在位时,卫宣公就和卫庄公的妾夷姜私通,并且生下一个儿子,为了掩人耳目寄养在乡下。

庄公死后,宣公继位,宣公的元配夫人受到冷落,夷姜被宣公封为夫人,其子公子伋被立为太子。夷姜死后,宣公又向齐国为太子伋求取宣姜。宣姜和其妹妹文姜在齐国本来就以美貌著称,各国诸侯纷纷讨好齐僖公,希望求取齐姜。

卫宣公为公子伋迎娶了宣姜之后,发现宣姜果然漂亮,他就自己霸占了宣姜,并且封宣姜为夫人,并且为生下公子朔和公子寿。公子朔想要做太子,于是诬告公子伋要谋反。

宣公原本就想要立公子寿为太子,决心杀掉公子伋。于是派公子伋出使齐国。并且派人扮成强盗,准备杀掉公子伋。宣姜让公子寿通知公子公子伋逃跑,公子伋觉得既然父让子死子不得不死,于是拒绝了公子寿的好意。

公子寿无奈只好灌醉了公子伋,然后他代替公子伋出使齐国。结果在路上被强盗杀害,公子伋看到公子寿的尸体悲痛欲绝,他认为是自己害了公子寿,于是公子伋也自杀了。于是公子朔被立为了太子,后来继位卫惠公。但是公子伋的人认为公子朔害了公子伋,于是发动了叛乱,赶走了卫惠公。

卫惠公跑到齐国找自己的舅舅齐襄公搬来救兵,回国重新夺取了王卫。齐襄公也不知道怎么想的,他为了安抚卫国诸公子,又把宣姜嫁给了卫惠公的异母哥哥公子硕,要知道宣姜当时已经是卫国太后了。后来宣姜又为公子硕生了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分别成了国夫人,两个儿子里面一个成了卫戴公,一个成了卫文公。你说这卫国王室出门怎么打招呼?

卫国因为宣姜的问题,内乱不断,因此还被戎狄灭国,还好齐桓公打着尊王攘夷的旗号,又帮卫国复了国。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吗?卫国后来还有一个宣姜。这个宣姜也惹出不少麻烦,最后被卫灵公诛杀了。卫襄公的夫人,卫灵公嫡母也叫宣姜,很多人在写历史的时候都搞混,认为她也是齐僖公的女儿,并且认为是卫灵公霸占了太子的儿子。其实卫灵公是在公元前540年出生的,齐僖公在公元前698年就去世了。两者相差了将近两百年。

其实宣姜本也没错,好心好意的通知公子伋结果还赔上了自己的儿子,但是后世对她的评价却不太好,这事能怪到人家一个女子头上吗?

文姜

但是她的妹妹文姜就不一样了,这可是很有主见的主。她在《诗经》中也是毁誉参半,她和自己哥哥齐襄公有着不伦之恋,后来嫁给鲁桓公后,仍然割舍不下。在一次鲁桓公出使齐国的时候,正好撞见她和齐襄公在行苟且之事,齐襄公就杀掉了鲁桓公。

桓公死后,文姜在齐国居住了很长时间,鲁国拥立她的儿子为鲁庄公,太后一直住在他国也不算个事啊?鲁国好说歹说才把她劝了回来,但是她却住在齐鲁的交界处,不肯离开,齐襄公也常常以围猎的名义和她相会。

文姜虽然行事荒诞,但是却非常善于处理国政。她在齐鲁边界上遥领鲁国内政,把鲁国管理的很好。在她的治理下鲁国迅速成为了春秋时期的军事经济强国。

在《诗经》中有有很多篇描写文姜的故事,有赞美她的美貌的,有批评她荒淫的,也有赞美她的政绩的。总之算是毁誉参半吧。

先秦时期乱,其实后来的朝代也都未必好到哪里去,北齐就不用说了,有人说他是鲜卑文化造成的。那刘宋呢?刘裕可是正儿八经的汉朝皇室后裔,刘骏有烝母的记录,刘子业和刘楚玉两人的不伦之恋都公开了。刘子业还强娶了自己的姑母,还把她封为贵嫔。

说到底其实这个事还是因为帝王家无人约束,一个个在登基之前都非常安分,在登基之后就暴露出来了本性。高阳在登基之前表现的像个傻子,刘子业登基之前谨小慎微。有些东西还是关在笼子里好一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需要偿还吗?

我来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师。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借款,相反,因为关系亲密,遇到难处时,夫妻之间互相拆借一下资金应急,非常常见,所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就成立了借贷关系,按法律规定,需要偿还,借你老婆的钱,和借你二大爷借钱一样,不是因为她是你老婆,你就可以借钱不还。

第二,夫妻之间借钱的性质:如果夫妻之间本人有财产约定,或者一方借的钱本来就是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个借款,就是实打实的借款,借多少还多少;如果一方借的钱,是另一方所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把所借款项的一半,视为真实的借款金额,即判令借款一方偿还对方所借款项一半的钱;

第三,借了钱不还怎么办?你们夫妻间的事,最好还是好好商量解决吧,惊动法院伤和气,法院是解决问题的终极目的地,最好不要去。

本人在代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夫妻之间互相借钱的情况,而且,都是男的跟女的借。离婚时,法院会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一起处理。

我是婚姻家庭和家族财富管理律师,已经开通头要圈子,欢迎加入,共商家是。

入驻头条,感恩有您。

2021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加名字的规定

婚前男方购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婚姻法司法解释17和婚姻法司法解释10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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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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