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撤销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一些知识点,和撤销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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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都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那么是无法撤销离婚的。因为,双方在离婚时虽然有一方是采取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但是不影响另一方本来应该具有判断甄别能力。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经签发就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有一方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采取欺骗或者隐瞒的方式离婚的,发现后可以选择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核发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并没有。
2023年离婚冷静期没有被取消。最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中,添加了一条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要求1。同时,搜索结果中也提到了2023年起,离婚没有冷静期,但这是错误的信息2。因此,可以得出结论:2023年离婚冷静期没有取消。
这个问题我看有些人的回答不太对,他们以为民政部门认可的是离婚证。其实,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是两个概念,离婚证是民政部门对解除婚姻的夫妇发放的证件,而离婚协议书是通过合意达成离婚的人对同意解除婚姻的意思表示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方面所做的一份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认可的。
被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据此办理离婚登记,拿到了离婚证,再想反悔,是很难得到支持。实践中,经常有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觉得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想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下,一方想重新对财产分割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法院就不再受理。
但是并不是法院只要受理了就会重新对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不会撤销。
至于离婚协议书为什么得不到到房管局的认可,是因为这个协议书仅是个人之间的合意,民政局没有做实质性的审查,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审查。而房产是重大财产,交易过户都需要履行严格的手续,是一个实质性审查过程,所以对离婚协议书难以认可。
如果想要房管局对协议认可,需要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而如果是经法院判决对房产做出的分割,法院是通过实质性审查做出的判决,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所以房管局会认可法院做出的判决。
齐小天法律咨询:讲点案例故事,传播法律知识,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欢迎大家关注、点赞、咨询。临汾尧都区的居民在所属的乡镇或办事处民政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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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撰写指南:确保权益,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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