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香港婚姻法赡养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香港婚姻法赡养的知识,包括香港婚姻法赡养前妻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按照要求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照片检测回执单以及两寸白底彩色相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港澳子女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等)。
6、港澳关系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7、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8、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9、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2,可以在香港离婚,需聘请香港律师代为诉讼,但香港离婚需要较长时间。
根据大陆的相关规定,香港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是有一定条件的。一个是在香港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有足够的生活费用,生活能够自理。
再一个是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的香港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当然,这两个条件符合其中一个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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