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法没有孩子的问题,以及和如果婚姻中没有孩子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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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修改是有助于提高和完善婚姻保障的,而婚姻法跟离婚率是没有关系的。
离婚率的提高有以下几点:
一,现代婚恋观念比较开放,婚姻在现代人的生活里只是一部分,对于婚姻的态度也是以自我感受为主,闪婚,离婚,不婚相继出现。
二,社会发展迅速,生活压力加大,多数人的幸福指数变低,对于婚姻的诉求也是不断扩张,只有更好的物质条件才能拖起婚姻的质量。
三,随着男女比例,天价彩礼,要房要车不良风气的腐蚀下,好多男人打消了结婚的念头。女人也是一样,似乎在阴盛阳衰的世界里寻找更好的猎物,结婚错过了一个又一个。
婚姻法只能更有效的健全完善婚姻机制,但是也杜绝不了离婚的现象,我们更希望婚姻能够幸福,更希望孩子不受婚姻的变动而不幸。
这种情况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已经构成事实重婚罪,涉及到插足的第三者同样的罪名。个人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没有什么深仇大恨,既然不能一起白头到老,不如放手,给对方一个机会,留给自己的也是希望,毕竟耗下去也是伤痕累累!
按照婚姻法新解释,生不生孩子女方说了算,怀孕生小孩以至于小孩出生都是女方照顾生不生孩子女方说了算。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扩展资料: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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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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