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婚姻法解释 探视的一些知识点,和婚姻法解释 探视权的规定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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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费约定与处理
在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对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或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孩子在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根据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很多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的一段时间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父母资助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一般来说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的抚养期适用于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但如果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若乙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也有权向其主张费用。
还有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根据有关司法解析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来说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的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但很多当时人在草拟离婚协议的时候,对探视权并不太重视,一般只约定了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大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或矛盾,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定,大大增加了双方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对于探望权的约定这样写:
双方婚生子/女某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随女(男)方生活,男(女)方于每月x日前支付抚养费xx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男方每月享有x次探视权,在每个月xx日,根据子/女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具体地址)探望子/女。如有特殊情况,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再由双方共同约定。一般而言,不建议每个月探望的次数过多,如果探望过于频密也会给双方带来,更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不妨等到孩子满八周岁以后,听取孩子的意见,再调整关于探望权的内容。
探视权在法律上称为探望权。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望时间。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会不同。法律没有规定探望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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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不保护探望权,法律只负责告诉当事人,是父母才享有探望权,不是父母没有探望权。因为探望权是人身权,必需用父母生命保护。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原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子女)有协助的义务。
二、法院是保护父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责任人。子女哺乳期睡床上协助父母探望,肚饿啼哭,是母亲才来哺乳;赖屎赖尿啼哭,是父亲才来换洗。婴儿丢弃路上,不是父母的人没有探望权。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原文: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即父母与子女)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父母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法院有权不准父母探望子女,具体时间段由法院裁定。子女哺乳期睡床上协助父母探望,肚饿啼哭,母亲不来哺乳;赖屎赖尿啼哭,是父亲不来换洗。他们不是婴儿的父母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原文: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就是指;
父母轮流探望子女的起止时间、具体地点,由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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