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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是行政诉讼吗)

  • 婚姻家庭
  • 2023-07-22 2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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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登记是行政诉讼和婚姻登记是行政诉讼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登记是行政诉讼以及婚姻登记是行政诉讼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怎么起诉婚姻诈骗行为?
  2. 用人单位是否能查到员工的婚姻状况
  3.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4. 行政执法是什么意思执法也分类

怎么起诉婚姻诈骗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会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只要谈恋爱没有谈成就是属于婚姻诈骗,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上并没有婚姻诈骗罪,我们国家只有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如果你认为某个人压根不打算跟你结婚,而是以跟你结婚为由而诈骗你的钱财,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应当依然是属于诈骗罪,而不是婚姻诈骗。

所以在讨论婚姻诈骗的时候,请当事人必须要明确,对方骗的是你的钱,还骗的是你的感情?如果骗的是你的钱,则要进一步分析,他是以婚姻作为手段来故意骗你的钱,还是因为你们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最终导致分手,中间造成了一些钱财的损失?如果是前者,可以按诈骗罪论处,如果是后者,依然是属于婚姻纠纷的范畴。如果已经给付彩礼,可以要求返还。但这依然是属于民事纠纷,构不成刑事案件。

如果骗的是感情,则更不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了,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只能解决一些经济上的损失,对于感情损失,是没有办法给你解决的。

所以在谈恋爱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选择,擦亮自己的双眼,对于感情还不是特别稳定的时候,不要轻易地向对方进行借款,或者给付大额的彩礼,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自己遭受损失。

如果真的被骗,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可以采用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用人单位是否能查到员工的婚姻状况

没有,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只有自己可以查询,其他没有权利查询。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记录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他人和一般单位均不能查询他人婚姻登记记录。

扩展资料

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因为它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与工作岗位无关,也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对该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的,构成就业歧视。

参考资料来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能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当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

参考资料来源: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婚姻状况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

凤阳县人民政府-协助查询婚姻状况

参考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用人单位能否以“隐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陈律师之所以会选择这个问题来进行回答,是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法的意义。事实上,有很多法律从业者可能都没搞清楚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对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陈律师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来进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问题,提问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实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且双方的事实婚姻处于连续状态,故该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我们来深入的探讨一下我国到底保不保护事实婚姻?用词准确一些,应该说认不认可事实婚姻?用一句话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认可,刑事上部分认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调整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即以婚姻登记作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条件。传统的婚礼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义,仅仅为一个仪式,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事实婚姻的,法律不再保护,例如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告知只能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双方的财产也不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确实出现了财产混同,按共有财产处理。总而言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婚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执行。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认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面的重婚就不仅仅保护的是登记婚姻,还包括了部分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该批复后来被废止,但实践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仍然按照此执行。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前婚为登记婚,后婚为事实婚时,法律会追究其重婚罪的责任。至于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登记婚,以及前婚与后婚都为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则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追究,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追究,由于该部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故陈律师说目前的刑事法律仅仅是部分认可。其实这个问题也比较好理解,如今全国的公安系统是统一联网的,任何一个人进行了登记结婚后,用同样的身份肯定无法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无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势必只能以事实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么重婚罪将形同虚设。重婚罪追究的是行为人明知我国为一夫一妻制度,还恶意违反并破坏该制度,对于这样的行为当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普法最好还是结合案例,这样更加容易让人理解并记住,陈律师就说一个亲自办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当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请大家理解。这个某女的故事还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极品渣男。她比这个渣男大10岁,但她因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这个渣男就对其进行疯狂的追求,而且声称丝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龄大,会爱她一生一世。虽然她动摇过,但还是被渣男的“诚意”所打动,嫁给了渣男。两人结婚了10年,迟迟没有孩子,某女年龄又渐大,怀孕的希望越来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怂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怀孕。某女对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发现门锁被换,进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对外面的她喊话说,家里只让那个小三住,她被直接驱逐了!气愤的某女打电话报警,民警却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离婚,并拿出了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于是民警也没有办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带着自己唯一的从家里甩出来的装有自己个人衣物的箱子离开了这个家。某女找到了陈律师,希望寻求帮助,但经过陈律师的仔细咨询,发现某女虽然和这个渣男结婚了10年,但居然没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其分割!两套房与两辆车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没有工作!全靠某女一个人的工作养家,渣男最为值钱的就是某个网游的账户,据说光装备就花了近50万的人民币!经过这么仔细分析,某女如果起诉渣男离婚,有可能还得给渣男倒过来分割她的钱,得不偿失!而且某女主要还不是想要钱,就是想出口恶气!为了实现某女的目的,陈律师经过通盘考虑,认为走离婚诉讼不见得有好处,也难以实现出气的目的,但可以想办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规定,仅仅是同居生活还不够定罪,还需满足以夫妻名义这个条件!而要举证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经过陈律师的询问与调查,发现这个小三确实怀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毕竟是件丢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结婚。而渣男不知道哪来的自信,居然连与某女的离婚官司都赖得打,认为直接把某女扫地出门即可,说明其是个十足的法盲!于是陈律师大胆推断,这个渣男既然没法和其小三领证结婚,必然要通过举办婚礼的方式来满足这个小三的要求!于是陈律师让某女发动所有同情她的双方共同的朋友,为其打探渣男的一举一动。果然,时隔不久,渣男举办了其与小三的婚礼,陈律师立刻与某女前往婚礼现场取证,一顿拍照后就去公安局报案,举报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报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将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声称完全不认识某女,说这个某女是在诬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认为某女都证明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吗?这个渣男也确实够极品够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时间托人找到了某女,说要多少钱都可以,条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达成谅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们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现在你们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行政执法是什么意思执法也分类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

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行政执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这就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婚姻登记是行政诉讼和婚姻登记是行政诉讼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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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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