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论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论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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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不是婚姻法不是一夫多妻制,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朝鲜是位于东亚朝鲜半岛北部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是朝鲜劳动党,首都平壤。南部与韩国以“三八线”朝韩非军事区分隔,北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接壤。西临渤海,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东临日本海。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婚姻法在家庭中起什么作用?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婚姻法的内容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仅限于婚姻法,内容包括:婚姻法的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及附则。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法关系法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即是婚姻家庭法。这里仅对狭义的婚姻法对家庭的作用,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1、婚姻法有保护男女平等的作用。夫妻双方本着男女平等,享权利,负责任,尽义务互相尊重,互不歧视,彼此平等去对待。
2、婚姻法有保护夫妻之间所享有的性功能、生育功能、经济功能、教育功能、帮助功能等的作用。
3、婚姻法在家庭中能够促进夫妻之间感情。感情是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没有了感情,婚姻关系也就名存实亡了。
4、婚姻法在家庭中能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的作用。婚姻法对夫妻之间享权利、负责任,尽义务有促进作用。
总之,婚姻法在家庭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体现了婚姻法在家庭中的法律威严性,体现了婚姻法对家庭的稳定性和夫妻关系的相关性的作用都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1、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2、《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3、增加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5、增加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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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仲裁保密原则(仲裁法的仲裁保密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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