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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相关案例
甲、乙系夫妻,并于婚后生育一子丙。婚后由于乙不务正业,经常酗酒并殴打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已感情破裂,故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甲、乙离婚;婚生子丙年仅八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随甲生活,继续由甲抚养,对子女成长教育有利,故丙由甲抚养为宜,乙定期向甲支付抚养费。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三十七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案中,甲、乙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且丙判归甲抚养,但是乙属于依法负担抚养费的监护人,在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乙向丙的监护人甲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就不存在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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