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对婚姻法19条的释义,以及对婚姻法19条的释义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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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俗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改名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处罚,而是一种法定的离婚情形(必须调解)。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罪区别?刑法规定了重婚罪。其他不多说,简单说说外在表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是重要区别之一.当然,现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我国法上非法同居的分类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与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国法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作为解释依据,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国《婚姻法》对非法同居与重婚采并列规定的立法例,因此,此处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说两者之间不发生交叉关系。重婚,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又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但两人却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区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类。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202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而制定的,共九十一条,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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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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