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婚姻家庭

与婚姻法有关的 与婚姻法有关的书

  • 婚姻家庭
  • 2023-07-22 10:20:41
  • 0
  • 典典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与婚姻法有关的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与婚姻法有关的书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我国出台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人
  3. 心理健康的法规
  4.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出台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其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人

中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结婚

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族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族的成员。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

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市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心理健康的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我国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分为两种情况:

1、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受继父母的教育,从法律上讲他们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父母子女,因此即使继父母离婚,继父母子女之间也不能结婚。

2、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都已经成年,或继父母结婚时,子女虽然未成年,但继子女由另一方父母抚养或者(外)祖父母抚养长大,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可以结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间是法律拟制直系血系,法律禁止他们结婚。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心理变化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有何心理影响

离婚冷静期:调节夫妻双方心理问题

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精细化处理

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金、公积金的分割探讨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与婚姻法有关的 与婚姻法有关的书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69519.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9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