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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姻法司法解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意思是: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是男女双方并没有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当然更不可能有性生活了。谢谢阅读!
根据条文表述,适用本条文处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
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婚前,且只能有夫妻一方签订该不动产买卖合同。若签订合同的主体为两人或者在婚后购买均应视为双方共同购买了房屋,则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二、首付款的支付
一方须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首付款需为一方个人财产。若首付款为双方财产或另一方财产,又或是首付款支付时间在婚后则应为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出资,故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可以比照该条文精神进行处理。
三、贷款的办理
贷款必须在婚前以合同签订方个人名义办理。基于一般的理解,房屋的出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首付款出资,另一部分为贷款部分出资,若贷款人为两人或在婚后办理,则视为另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出资亦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另外,一方未从银行贷款而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四、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
夫妻双方须在婚后用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只要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认定为通过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但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于贷款偿还方式另有约定的,主张共同偿还的一方进行举证,否则则视为一方财产偿还,而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五、需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是登记在签订合同一方名下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原则。虽然产证有可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办理的,也有可能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办理的,但是房屋的产证的办理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合同权利以及因出资所获得的对价请求权,而合同行为和出资行为都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行为,因此不能以该产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就简单地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该房屋直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故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六、补充说明
对房屋增值的理解,目前较主流的观点认为指的是房屋购买价与当前不动产价值之间的差价,并且在实践中通常包含了装修的价值。绝大对数法院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处理。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规定如果是夫妻在婚姻期内产生的债务,是需要两个人共同偿还的,因为在婚姻期内,所有的一切债务和财产都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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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 条,《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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