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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

  • 婚姻家庭
  • 2024-11-06 0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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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再起争议的,法院在受理时,在财产纠纷处理的范围上有一定的限制。这主要包括——

一.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怎么办并不是很复杂的问题,重要是如何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收集对方隐匿财产的证据才是关键。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事先咨询一下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避免给对方隐藏财产的机会,防患于未然。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的,则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打好重新分割财产的证据。因为,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行为的,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必要的时间限度内,没有收集关键证据的,则有可能丧失重新分割财产的机会,得不偿失。

二. 离婚时是公有房屋或产权不充分,法院没有作出处理,离婚后,一方取得产权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分割财产时,原则上是平均分配。但在实际案件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平均,比如一套房子判给男方所有,再判男方按照房屋一半价值补偿给女方。而男方又无现金偿还,女方既得不到房子居住,又不能马上得到现金补偿,显然是很吃亏的,况且房屋价值判决后还有可能上涨呢。

由此,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现有房屋状况向法院作出了陈述,日后取得产权后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

三. 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角度,双方都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

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财产作出裁判,这就为当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财产发生争议埋下伏笔。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谓的协议,会给对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因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若为了审理的诉讼费用而故意漏报部分财产,这种行为的风险其实相当大,稍有不慎,往往会给对方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其结果往往非常不利。不过,如果真的是经济紧张、为了节省诉讼费用,也可以选择庭外达成协议,不过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这样即使对方在事后提起诉讼,此书面协议也可以对抗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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