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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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确实是个难题。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至少需要从如下两个阶段、两种情况分四点来回答。
情况一、恶意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第四点、“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规定,也是说非法债务,即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不予保护,并不包括恶意债务;
其次,所为“恶意”并不是法律上的表述,更多的是当事人自己对债务贴的标签。就此,我的理解是:只要不是非法债务,那么仍然属于合法债务。既是合法债务,那法律肯定予以保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护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也是操碎了心。2018年2月18日,《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只有简单三条。1、共债共签,即原则法院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由非举债方事后追认;2、个人名义负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别规定,即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无需债权人举证;3、个人名义大额负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即由债权人举证,注意与第二条的区别。
综上,只要不是非法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夫妻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恶意债务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然需要承担,承担的规则见上述第三点。
情况二、恶意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夫妻双方约定了分别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就说到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后个人名义负债中的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1、书面约定;2、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即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个人名义负债仍是夫妻共同债务。
是否恶意,参照情况一第一、二点说明。
情况三、恶意债务发生在离婚后,且夫妻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
既然已经离婚,理论上我们认为已经完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离婚后个人名义负债即是个人债务了,非举债方无需再承担还款责任。
是否有举债方伙同第三人坑前妻(夫)的情况呢?有。
怎么处理?参照情况一中第三点处理。
同样,是否恶意,参照情况一第一、二点说明。
情况四、恶意债务发生在离婚后,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
这种是最简单明了的,财产在婚前、婚后以及离婚后都是各自的,不存在交叉,也没有共同。那么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能是个人债务了,非举债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是否有举债方伙同第三人坑前妻(夫)的情况呢?有。
怎么处理?拿出书面约定来。
同样,是否恶意,参照情况一第一、二点说明。
综上,由于题目的开放性,导致回答的复杂性。债务不管是否恶意,都是不能回避的。怎样解决,就看对应上述的第几点。
说句心里话,作为从业者,惟恐不能穷尽……
下面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婚姻法部分给大家分析出的重点:
1.离婚冷静期,申请离婚后30天内可以反悔,到期后还有30天,有一方不去领离婚证,当做撤回离婚申请。两者相加共60天。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明年1月1日实施。
2.婚姻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婚姻撤销后,当做从未有过婚姻关系。
3.居住权,是设立一个物权。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被设置居住权的房子没有商业价值,只能等居住权到期后才会恢复商业价值。
老人给保姆设置了20-30年的居住权,子女继承房屋,还不一定熬得过保姆这20-30年的居住权。
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公租房以后估计会用居住权来实现。
4.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需要法院指导案例和后续司法解释跟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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