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
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
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
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曲,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面。
一、变通规定的制定
(一)婚姻法第50条对这种变通规定做了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
1、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原则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同样适用的。
/2、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有关规定时,要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三)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1、关于法定婚龄。
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2岁,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的结婚年龄。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都是如此规定的。
2、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
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的内容。如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必须依法办理等。
3、关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在生育节制上作了适当变通的规定。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是同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4、关于民族通婚。
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5、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
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必须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属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有的民族规定,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时,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如禁止家支、部落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等。
(二)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2、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职工。
3、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4、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修改国家法律程序一般需要以下步骤:
1.立法会议或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修改方案,然后进行初步审议。
2.初审通过后,宣布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审查,此时将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
3.在第一次审查结束后,修改方案将提交给全国、省或市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审查通过。
4.修改婚姻法需要国务院的批准,修改后的法律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法律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法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遵守相关法律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如果您需要修改婚姻法或其他法律,请与相关的立法机构或专业律师联系,并确保您的修改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用不合时宜的旧法,套用今天的现实社会,必出敝端。转移资产,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娘舅,九族皆可,非独夫妻之间,所以防错了地方了,最经济实用而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共同债务,共同签字,于人于己,于第三方(包括债权人,法院)大家共赢。于人,控制配偶,无节制地借债,借债用于非法活动。于己,几百万上千万的借债,至少有知情权,选择权,于债权人,控制了资金风险,于法院,签字认可的东西,无法抵赖,更谈不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减轻法院积案如山,陈案难决的困难。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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