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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婚内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能不能算强奸,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去综考虑,去分析,综合事发原因,和夫妻义务等,才能下结论,不能用是强奸或不是强奸简单定论。不过,有人因此被判了强奸。
法律对夫妻性生活方面有无规定我们今天的法律,对夫妻性生活关系没有具体详细的条文规定,但《民法典》中,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并且权利义务平等。因此很多法学人士认为,夫妻性生活是在义务范围内。又有人认为夫妻性生活是夫妻的一种忠诚行为。
因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是把性权利纳入夫妻忠诚和互尽义务中去考虑了的。
婚内强奸,难认定,但在一种情况下会构成家庭暴力夫妻在一起生活,当丈夫提出性要求时,如果妻子不同意而丈夫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从法律上讲,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
但是,如果丈夫采用暴力方式对妻子进行殴打,或在病中月经期逼其就范,丈夫构成家庭暴力。
这时,可以按家庭暴力进行处罚。
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有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会够成强奸罪不过,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丈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特殊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强奸。
就是妻子一方提出离婚,在未判决的时间,丈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因为此事妻子已经对婚姻关系提出了不认同继续共存,旗帜鲜明的开始走向离婚的路了,这样做就违背了她的性意图。与平时的一个要一个不要的夫妻性矛盾是有区别。
此外,丈夫协助他人强奸妻子,会构成强奸共犯,算婚内强奸。
如果妻子老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咱办?这种情况是有的,很多女性与丈夫有了矛盾,下就用不与丈夫进行性生活来惩罚丈夫。这只是一时的,气一消就会好了。
但有些女人,因达到某种目的而与之结婚,但结婚后拒绝同房。
夫妻性生活是影响夫妻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这种情况夫妻关系肯定不好,所以,这种夫妻名存实亡。
遇到这种无性无爱的婚姻,最为明智的做法不是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是以"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同时还可以因女方过错要求赔偿结婚产生的损失。
结束语: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除特定情况外,很难认定强奸,但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权利义务平等。如果妻子不愿过夫妻生活时,丈夫应多了解情况,给予理解,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算不能认定为强奸,但失去了意义。
我们男人要尊重女性的性意愿,别让他们感到受性迫害,这样的夫妻才幸福。
人家父母白白的把女儿送你了,难道到家里去还要给你当保姆伺候你吗?她用命给你生了孩子,你能不能多体贴一下她?她现在这样子,有没有换位思考一下,你哪里做的不够好?只听你一面之词,就去理论一个女人是非好坏对错,很不公平。先看看自己哪里做的不够好,反省改正,然后静下来两个人好好谈谈,婚姻都是在磨合中慢慢的归于相互适应相互理解相互疼惜,而不是有问题就指责对方,好多年轻人婚姻都夭折在了不能互谅互让的磨合期。
夫妻/情侣之间应该有隐私吗?这个问题我想本身就是两个问题!情侣之间,不能有隐私,这个信息透明,知识发达的年代,你的隐私同居后,还能瞒得过对方吗?不论对方多吗大度,当发现你瞒了隐私的时候,对你态度咋样,心里都会有一个结,也给婚后生活埋下了隐患。
夫妻之间则必须得有隐私,试问一下,现在的夫妻有多少没有婚外情,婚外欲的呢?或者是被人们误解的婚外情,婚外欲呢?所以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之间都有隐私,也必须得有隐私,如果真的没有,那么,你如果是男的,你就不够优秀,是女的,你的长相就特一般,当然优秀的夫妻,没有隐私的也是占一定比例的,……
上海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嫌疑人跟一名女子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在2008年女子父亲为了得到男方的拆迁利益,要求自己的女儿跟对方结婚,用女子的话来说是被自己父亲强迫自己嫁给对方的,至于彩礼嘛这个她没有说有没有,但是两个人在合法登记结婚得到证件后,嫌疑人在当天晚上想要跟女子发生性关系,但是被女子拒绝,两个人吵了起来最后不欢而散。
在这之后两个人分开生活达到两年的时间,双方的收入都是自己掌控,2010年3月份,女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的关系没有破裂到离婚程度,所以判决结果是不支持离婚,判决下来后两个人都没有上诉,事情又这样拖下去了,女子其实是想等到时间过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一天晚上,男子到女子上班的单位门口堵住女子,强行把她拉上出租车,把女子强行带回他的住处,并在自己的住处强行要跟她发生关系,女子反抗不愿意顺从,最终男子用语言威胁并殴打女子,最终在强迫下发生了性关系,隔壁居民感觉情况不对选择报了警。
警方第二天逮捕了男子,男子被逮捕感觉到莫名其妙,但是警方说明了抓捕原因后,男子说自己两个人是合法夫妻,合法夫妻之间做夫妻之间的事情警察不能管吧,他觉得合法夫妻妻子有在夫妻生活上面尽到义务,男子作为丈夫有权利享受夫妻生活才对,自己怎么就成了强奸了呢,他完全的不明白。
男子被抓一个星期后,女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一个月以后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决双方结束婚姻关系,后来法院对女子报案自己被丈夫强奸的案件当中,嫌疑人利用暴力殴打口头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跟自己妻子发生关系,虽然是在婚内,但是也是属于强迫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属于婚内强奸,男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个案子基本上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婚内强奸案件样板,什么是强奸,那就是强迫妇女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就叫做强奸,但是婚姻本身就有享受夫妻性生活的权利,女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男的强迫发生性关系被认定强奸,说就算结婚了也不能违背女性的意愿,女性有权利拒绝。
但是有一点说回来,女性的权利得到保证了,那女性的义务怎么没有做到呢,男人的权利谁来保障,不能只是保障女方的权利而忽略了婚姻当中另一方的权利吧,所以网上很多人对于这个婚内强奸的判决感到看不懂,如果说在起诉离婚的时间内强行发生关系被判强奸可以理解,但是本案并不是在这个特殊的阶段里面,所以案件的重点在于暴力殴打威胁上面,但是女性在婚姻期间不履行妻子的义务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个对于婚姻当中付出巨大代价的男方来说完全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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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理想的夫妻生活有多少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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