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最高院对婚姻法18,以及最高院对婚姻法18条解释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答:您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个人生活用品,一般是指按照男女性别的不同,归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类,男人衣服归男人;女人衣服归女人。如果交通工具价格不贵,如几百元上千元的女式自行车、电动摩托,也可以算是女方个人财产。如果价格比较贵,虽然是一方专用,也可能不算一方个人财产。如女人用于服饰的名贵珠宝,要当做共同财产。
首先: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全文: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婚姻法第18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这主要是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1)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出于重大原因,结婚举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免除年龄限制的除外。
(2)双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结婚须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对缔结婚姻意见不一致时,仍产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得结婚。
婚姻
建国后,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制度。
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凡达到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未婚青年男女均可自由恋爱,通过交往,互相了解,逐步发展,确立恋爱关系。
从相恋到结婚要有一段时间。其中,双方父母、亲友的意见作为参考,但不是包办。结婚由双方商定,到乡(镇)政府民政处登记,即为正式夫妇。
最高院对婚姻法18和最高院对婚姻法18条解释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夫妻感情不和怎么办?不妨试试这5个妙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最高院对婚姻法18 最高院对婚姻法18条解释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9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