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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开始取消。
对于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对于是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在法律上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很关键。
事实婚姻在我国是一个历史名词,它指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严格地说,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的,但考虑到我国的幅员广大、长期的民间习俗、教育状况差异等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是历史上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走正规结婚程序的正常)婚姻而言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依据此司法解释:1、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即不是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就没有所谓“事实婚姻”了,当今社会俯拾皆是同居关系或事实重婚关系,前者不受法律保护,后者还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依照结婚条件进行婚姻登记是婚姻合法的唯一程序。
事实婚姻关系期间所生子女为视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期间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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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公式1:事实婚姻是指在无婚姻登记证明的情况下,男女双方以事实生活在一起,并表现出夫妻的关系。事实婚姻并非是以婚姻登记证明为准的婚姻形式,而是以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为基础,这种关系往往具有较高的形式灵活性,不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于事实婚姻往往缺乏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因此在夫妻财产分配、离婚后的财产争夺、婚姻解决纠纷等方面会存在较多的风险和争议。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符合结婚条件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事实婚姻。该条例实施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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