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根据婚姻法32条第二款的一些知识点,和根据婚姻法32条第二款规定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087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义】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基本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民法典》1087条内容详细释义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又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于《民法典》1087条内容应该都有了初步的了解,涉及到的是共同债务的问题,对于夫妻如何承担共同债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对于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做了明确,但是作为夫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互相扶持和支持对方,共同应对债务。
分居两年起诉离婚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感情破裂!!!
在小律见过的离婚纠纷里,大部分以“分居超过两年”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
但是下面这个案例中,法官的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2015年下半年,同为90后的高蓉和沈明(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开始了短暂的自由恋爱。
2015年7月13日,两人登记结婚。
据高蓉在法庭的陈述:沈明在高蓉怀孕七个月的时候,就把高蓉送到了高蓉姐姐家,然后离家出走,对怀孕的高蓉以及腹中的孩子不管不顾。
高蓉怀着孕行动不便,也联系不上沈明,只能借住在姐姐姐夫家,由自己的母亲照顾。
2016年1月,高蓉生下了一个女孩,并取名沈涵(化名)。
因为在哺乳期,高蓉需要照料女儿,无法外出工作,生活一直由姐姐资助。而丈夫沈明一直处于离家出走状态,并未尽到丈夫与父亲的义务,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和小律一样很疑惑:沈明为何要离家出走?
在二十多分钟的庭审视频中,高蓉对沈明的出走提到了两点:出轨、欠债。
今年12月12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高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分居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女儿的抚养权,不要求沈明支付抚养费;
沈明作为被告,在法院再三通知下,沈明在无正当理由下拒不出庭。
因为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短,夫妻并无共同财产,根据高蓉提交的证据(结婚证,女儿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陈述完毕后,法院再次向高蓉确认婚姻关系是否破裂。
高蓉坚定的回答:已破裂!要离婚!
十分钟休庭后,当庭宣判了初审结果:
支持高蓉的请求,判决高蓉和沈明离婚,女儿沈涵抚养权归高蓉,高蓉不要求沈明支付抚养费,视为高蓉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支持。(案号:浙0503民初3338)
小律有话说:
从本案例来看,高蓉和沈明本来结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不久就开始了分居。当事人双方确已分居超过两年,甚至在女儿出世后,丈夫沈明都没有回归正常家庭生活。由此可推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但结合其他案例来看,“分居两年”只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判定标准,而不是大众所理解的“分居两年一定判离婚”。
另外,根据《婚姻法》,这4种情况也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标准: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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