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婚姻法的案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有关婚姻法的案例,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的案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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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听说“哺乳期不能离婚”,女子竟捂死未满月的亲生儿子。
丹丹是河南省商丘市的一个80后女子,读完中学以后就离开家乡在杭州打工。后来,丹丹经媒人介绍与燕某订了婚,2016年10月,丹丹回家乡举办了婚礼。
婚礼后的第三天,丹丹就离开家,继续到杭州去打工。第二年夏天,因为孩子快出生了,丹丹回到娘家待产,生下了一个可爱的男宝宝。出院后,丹丹带着孩子到婆家坐月子。
丹丹和燕某小两口虽说结了婚生了孩子,但感情并不好,在孩子出生刚10天的时候,小两口又大吵了一架,燕某不辞而别。丹丹郁郁不乐,就想跟燕某离婚。她在微信上跟朋友聊天,说自己想离婚,朋友对她说,哺乳期不能离婚。丹丹鬼迷心窍,产生了杀死儿子,然后再离婚的念头。
她在手机上多次搜索“婴儿窒息死亡”的内容,研究作案方法。2017年7月29日这天,孩子出生第20天,丹丹下定了决心。她在卧室里抱着孩子,把孩子的口鼻紧紧捂在自己的胸口,孩子挣扎哭叫起来。几分钟后,丹丹见孩子口鼻流血,又心疼又后悔,赶紧喊来了公婆,公婆打电话叫来120急救,医生赶到时孩子已经没有了气息。公公见孩子死得蹊跷,就打电话报了警。丹丹听到公公报警,又在手机上搜索“孩子鼻子出血的原因”、“法医能否鉴定出死因”。警察把丹丹带到公安局后,丹丹交代了捂死孩子的经过。
丹丹还交代说,孩子不是燕某的,自己婚前在杭州打工的时候认识了小蔡,这个孩子是小蔡的。后来经DNA鉴定,孩子确实是丹丹和小蔡的。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丹丹有期徒刑15年,丹丹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丹丹与丈夫感情不和,产后抑郁,作案后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的情节,被害婴儿的亲生父亲对丹丹表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改判丹丹有期徒刑10年。
那么问题来了:哺乳期真的不能离婚吗?其实这个说法并不完全对。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法》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女方是随时可以提出离婚的。这条规定本来是保护女性的,丹丹却应为误解,干出了犯罪的事,不懂法真是害死人啊!
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
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由于女方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承担子女抚养权,故法院衡量时,会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权利,一般来说财产分割要保证女方在离婚后,生活水平不低于离婚前,此外还要考虑女方的是否有固定收入等经济因素。根据香港法律对离婚夫妻财产的规定,如果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的存款、股票应该会进行平等分割。在不动产方面,法官应该会根据两个孩子的归属,在房产判定方面有所倾斜。
香港法律对离婚女方十分优厚,不像内地夫妻共同财产一切均分,即便是男方有过错导致离婚,也只能适当多分一点点夫妻共同财产,而对男方的个人财产则无权分割。在香港,女方在子女处置和住所、土地等财产上都拥有优先权,妻子在继承丈夫财产方面,地位也远高于其子女和父母。这是根据普通法中的案例,法庭会倾向给予一个尽职太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太太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及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二、香港居民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她共同生活。
2、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她共同生活。
3、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4、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综上所述,和内地不同,香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实行不一样的政策。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个人归个人的,照顾女方。在香港办理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分割之说,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归个人所有。但是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会归女方,因此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对女方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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