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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24条并没有任何改动。只是强调了,不合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法律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特地强调,只是安慰部分吃亏群众。
中国人太聪明,以前一人举债,转移财产。配偶逍遥。债主哭晕在厕所。法律为了保护债主,强行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期间产生的债务。即便不合理,也只能如此。其实我认为,任何规定都不可能完美。应该采取海洋法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判定具体案例的性质。
后来仔细想了想,中国人这么聪明,搞定几个陪审团还是挺容易的。说不定黑幕更多。还是算了,等待专业人士的合理建议吧
这种情况,一审判决一般是15天的上诉期结束后生效,二审一般是签收后立即生效,一般是判决在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权利人可以在两年内到一审法院执行局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后数日一般会立案,立案后执行局会通知被告到执行局去办一下手续,告知相关事项。不按执行局的通知报告财产,执行还款义务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原来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实存在漏洞!++++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权力,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上的漏洞真的是有人专,新的司法解释焕然一新,明显是把漏洞补上了!婚姻中的两个人如果真的是怀有其它目地,在存续期就可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即然不用夫妻双方签字,就可以单方面签字借贷,最后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偿还。那可是太可怕了!比如:我可以向银行贷款,银行贷不出来,还有民贷,私人借贷?借它20万,先潇洒潇洒,最近老婆把我控制的没钱花,这回不就有钱花了!我要买个包包,老公几次拒绝不给钱,现在贷款这么好贷,偶也贷点买个包包!
须知陷阱就在我们欲望的身前左右,陷进去就不由你自己了,它会让你越陷越深,从最初的几千,几万演变成几十万,这就了成了人生的大难,夫妻就是同林鸟,大难当头各自飞。恐怕你飞都难以插翅了!巨额的债务跑得了吗!面对婚姻法第二四条的规定,虽然你有一千条理由,你也过不干系!特别是那些不怀好意的夫妻,更可以利用其它途径陷害婚姻的另一方。是不是太可怕了!都能把人的脑袋憋大了!
夫妻二个共同行为人,为什么一方可以代替另一方去行使别人的权力?合理吗!大家谈谈自已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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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离婚案 夫妻一方为同性恋上诉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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