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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无过错方难以起诉第三者。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配偶身份权就其法律属性分析,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
该类权利本不属于身份权范畴,但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且仍在现实表现的男性中心文化氛围下,使婚姻成了扼杀女性人格权的牢笼,所以,近现代亲属法不得不将部分人格权的内容,反映在配偶身份权中。
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的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如同居权、互负忠实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本条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溯至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
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上,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婚姻法修改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由人民法院对探望纠纷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虽然在1980年婚姻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受法律保护。
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反对意见认为,享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并不能当然导致抚养关系的变更。
如果说探望权的设立还兼顾了父母和子女双方权利的话,那么监护权判决则主要考虑了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强调的是父母的义务而非权利。
如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无力抚养子女,或判其抚养子女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即使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令其不能探望子女,法院也不能当然判决抚养关系的变更,因为抚养关系变更的出发点不是父母权利的满足而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肯定不可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直系还有旁系以内三代血亲包括三代不可以通婚,这也是为了优生优育,所以不行,详解如下:一、有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解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相对于直系血亲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简单说就是,替谁考虑就把谁当为第一代,向上查直到为同一父母而生为止)。二、有关婚姻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孩子不能结婚。(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儿结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儿子结婚。反过来就是不能和父母的亲兄弟姐妹结婚。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婚姻法解释 三和婚姻法解释(三)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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