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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仍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并无所谓“新婚姻法”,一些人所说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就《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解释和补充,其中关于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归属引起大家的格外关注。附注:婚姻法解释一实施时间是:2001年12月24日婚姻法解释二实施时间是:2004年4月1日婚姻法解释三实施时间是:2011年8月13日
94年事实婚姻司法解释规定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对男方有利是因为它不保障女性婚后的付出,且在中国现行的观念和婚俗下,婚前财产分配也对女性不公。
先说婚前,中国因为养老及姓氏传承等因素,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最直接体现就是嫁娶制。在多子女家庭表现的尤其明显。父母长辈通常会为家中男孩准备房产等大件,但女孩却得不到,除非该女是独生子女。这是男女之间的第一件不公。第二个是与养老相关的遗产继承权。虽然律法规定男女拥有平等继承权,但律法同样规定,遗产继承以遗嘱优先,而遗嘱通常偏向男性继承人,但在赡养上,女性却一样受制于律法有强制赡养责任。这几年因父母将遗产留给儿子然后找女儿养老引起的纠纷屡现报端。
还有一个是女性的就业环境。因女性生育成本几乎全有企业负担,导致女性在就业时容易遭受就业歧视,中国又没有像欧美一样有《反歧视法》《同酬法》等律法保护。这种歧视和女性的出生率一样,存在一个“受害者理论”,被歧视直接刷下去和无法出生的女孩一样,无法说出她们所受的委屈,导致很多人认为女性在就业上未受歧视。
这些原因导致女性在婚前收入很大程度上会弱与同层次的男性。
婚后,对于女性影响最大的无非生育问题。对于这个足以影响一生的问题没有任何保障。除了女性因需要生育容易受到就业歧视以外,如果生育之后没有其他外力如长辈的介入,女性就不得不面临离开职场,成为家庭主妇而断绝婚后收入的可能。到现在,甚至在评论中,很多人仍然认为,女性带孩子做家务理所当然,是一种义务而不是对于家庭的付出,理当被尊重。家庭主妇容易造成与社会脱节而影响到重返职场,即使返回职场,因照看家庭的需要,女性通常都只能在家附近找工作,这就又造成了工作选择少,雇主恶意压低工资等问题,而女性只能接受。这个时候除非女性比男性更高一个层次,能找到收入更合适的工作,不然她的生活就只能寄托在男性的一句海誓山盟上,一旦出现婚变,女性多年付出完全不被承认,难以获得补偿,且很有可能因为没有固定住所和工作而被剥夺抚养权,何来平等一说。
保障你的婚姻不会被不法图谋的人骗害,我认为还有维护夫妻二人各种由共同生活而有可能发生任何事情的一种社会制度、遵守条约和互相保护的法律。当然也会保障你的财产不会受到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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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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