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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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男方不能,符合规定也可以。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有出轨行为,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一是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二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非婚生子女属于女方所生,也男方无关系,离婚后相关抚养及费用由女方承担。
3、如属于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涉嫌重婚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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