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将为大家分享在婚姻法对孩子抚养到多大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包括婚姻法对孩子抚养到多大的规定了的问题也会给大家分析一下,希望可以解决到大家的疑惑,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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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父母不需要监护和抚养了。但是规定子女如果年满18周岁还在上学,没有合法收入前提,孩子还是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得到离婚协议中约定之外的抚养费(含生活费,学习和医疗费用等必须的费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是离婚夫妻之间最容易产生矛盾也是最难操作的一件事。法律对此的规定比较笼统仅对有探视权进行了规定,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性问题没有涉及。如果是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最好把具体的探视频率,如每月几次或者每周几次等等,探视时间,如孩子上学的在每周周五放学后接孩子周日下午将孩子送回等等,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怎么协商商定,如孩子因为黄金周周末上学黄金周如何探视等都要约定清楚,同时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多少人民币来保障双方的履行。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一般法院判决时都能在征求离婚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决定,但也有的法官为了图省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对于这种情况,一是在离婚时要求法官写清楚并做出具体的规定,二是发生纠纷后另行起诉来解决。
一、女儿和儿子的赡养区别是什么?
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就是说,女儿和儿子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
二、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1、我国古语“养儿防老”,所以很多地方的习惯,确实是一般老人岁儿子生活,基本很少岁女儿生活。
2、虽然立法的原则,规定了儿子和女儿都属于老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都有权在法定程序之中,对老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且分割原则,基本上是平均的但是继承法13条,亦规定了对被继承人(老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所以,此种立法,足以平衡对于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以及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丧偶的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老人遗产的法定程序遗产分割
继承人之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
3、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无论老人是否有遗产,无论老人是否将遗产留给子女,子女都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诉讼和道德的谴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2条、13条、1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4条
三、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女儿和儿子的赡养区别是什么,如今的社会是男女平等时代,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法规中一视同仁,都有责任去赡养老人,没有规定哪一方要赡养另一方不赡养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一般都是儿子在赡养老人,因为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现象,还需要更长时间来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的状况。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小编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离婚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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