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婚姻法二十七条第二款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婚姻法二十七条第二款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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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还没有出台婚姻法,直到1950年4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婚姻法》只有7章27条,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婚姻仞由等行为,买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政策。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951年颁布的婚姻法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这部8章27条的新中国首部法律,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停妻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这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家庭暴力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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