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知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接下来我就为大家解答这些知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要精确,特别是法律概念和法条,记忆必须准确,不可似是而非。
2、知识面必须广泛,行万里路,法官的智慧来自经验,法律贯穿于生活的全过程,只有知识面广见多识广,才能对法律更深刻的理解。
3、语文水平要求高,练好口头表达能力和文笔。
4、学会总结,归纳。
5、学好历史,法律很多情况下是历史的浓缩。
6、多学习法学理论著作,法理学功底不好,学不好法律。
7、学习持之以恒,作为一种信条贯穿自己的人生。
8、性格要磨练的平静、理智。
您好!
离婚时的房产分配问题,有时候很简单——俩人达成一致即可;有时候很复杂——涉及到的定性因素太多。大原则上:
个人房产,不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按照份额分割。离婚时的房产分配,与离婚方式有关——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判决)离婚。房产分割亦如此。具体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稍微展开解释一下:
协议分配这种情况,适用于双方无争端、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
直白的讲就是:只要双方均自愿,想怎么分都可以。
注意,协议分配情况下,与财产原来属于谁无关。
法院判决这种情况,适用于双方就离婚中涉及到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由法院根据实际做出判决,并出具《判决书》作为强制性执行依据。
在这里,将现实中出现的一些常见情况做个简单介绍:
按照财产归属分配。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方想多占,引起争议。这时候会依据财产实际份额比例进行判决。又如一方个人出资首付的贷款房,往往会判决给首付出资人,但是需要将婚内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及增值给到另一方。影响因素。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三大类:一类是过错方的问题,例如一方出轨、家暴、虐待等。判决结果倾向于受害一方;一类是家庭贡献情况,例如,一方对子女抚养较多、对老人伺候较多等,判决会倾向;一类是一方个人情况,例如个人确实没有生活能力、独立生活困难,判决时也往往会有所倾向。但是,这些情况均无明确量化标准。按照经济贡献大小分配。例如,一方出资购房、登记了双方名字,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归属,原则上各半。但是,实际判决中,往往会倾向于实际出资一方,倾向力度,无量化标准。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1、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行,更加保护全职太太和“丧偶式婚姻”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助于社会形成热爱家庭、服务家庭、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同时,对于家庭贡献大者来说,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也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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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负担较多义务”应不单指全职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顾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对于家庭不管不顾,也就是说的“丧偶式婚姻”,应该属于此种情况。
2、离婚时更加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申请多分财产。还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项,就是说除了对方的“过错”不限于出轨、家暴、虐待等,对方如果出现了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也可以获得赔偿。
3、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内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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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只针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而不针对起诉离婚的夫妻。即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当事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离婚不再“遥遥无期”,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起诉的一方要经过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而且再次起诉后也不一定能判离,如果对方无过错,想要起诉离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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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避免了多次离婚诉讼都不能判离的情况,给予了双方更多的离婚自由。
5、扩大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范围,新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这两项。
其他劳务报酬主要指兼职、外快、UU跑腿等,即使未告知对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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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的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资,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资亏损也算共同亏损。
6、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是对目前社会中夫妻一方往往在不知情或者发生不明债务的情形下,被另一方故意负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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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在外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方承担的,明确为个人债务,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事后还款=事后追认,因此只要你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就等于你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需要共同偿还。
7、明确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一方“挥霍”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发现对方有各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而且夫妻双方不想离婚,就要及时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之一,这一新规定保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8、离婚后孩子怎么判?
《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比现行《婚姻法》中“哺乳期”的说法更加清晰明确。
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需要尊重他们本身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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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条,都是大家非常关切的婚姻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完整的《民法典》包括7编,共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法律在身边》自序
陈维国,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原籍山东省莱阳县穴坊乡蘆山村。1965年毕业于大连台小学并考入大连三十一中学,一年后的1966年便因文革而废学。1968年10月下乡到辽宁省宽甸县杨木川公社为知青,1969年12月转到吉林省集安县财源公社仍为知青。1970年12月招工到集安水泥厂做工人。1973年12月调到通化卫生学校先做炊事员,后任管理员。1977年2月入东北师范大学政治系学习。1980年1月到集安师范学校任教,后转入通化师范学校分院任教至高级讲师(副高)时退休。1986年开始实习律师,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兼职律师,2002年从学校提前退休专职于律师。先后在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至今。
陈维国律师从事师范教育期间,在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教育方面卓有建树,长期从事心理咨询和教育研究,在国内各类杂志上发表论文数十篇,曾经入选联合国儿童基金在中国召开的世界幼儿教育大会并在会议上发表科研论文。1991年到2001年连续十年被评为吉林省通化市优秀教师,1995年获得曾宪梓师范教师三等奖。
陈维国律师在房地产、刑事、行政、医疗、民商法律涉猎业务较广,从业律师以来,以办案质量为第一要务,重证据,研法理,坚持正义,恪守真理,代理了若干精典案件。同时在非诉讼领域也建树颇多,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有两家企事业单位连续担任法律顾问长达23年,创下他人无法超越的记录。近年来,陈维国律师写了大量的律师业务研究文章和文学作品,在网络上发表后,获得极好的社会反响。
陈维国律师涉足律师职业三十载,经历案件数千。其所经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故事,都交织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或不理解。
多年来,陈维国律师认为国家投资甚巨的普法教育模式多流于形式。枯燥宣讲法条,如同嚼蜡。浪费若干资源,没有效果。为此,陈维国律师思考能否创立一种文学普法模式,把法律知识变成故事,让人们既能品味故事的趣味,又可以了解某一法律知识。于是,陈维国律师把自己代理过的精典案例和熟悉的案例改编成三部集合体小说。第一部《婚姻纪事》,主要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第二部《与法同行身边事》,主要涉及民商法律和行政诉讼方面的知识。第三部是《刑事法律在身边》,主要通过具体的刑事案件,阐述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这些故事虽然大都是真实案例,但人物和情节已与原型不同,以防侵权。
此书中的每一个故事中都或有律师的办案技巧,或有法官的审理思维,或有证据的分析,或有法理的研究和法律的适用,或有具体案例中的学科知识等等。陈维国律师编撰此书的目的是希望开拓一个新的普法教育模式,同时希望通过此书将自己的办案经验进行系统总结,以对青年律师有所启迪。
此书结稿的时候,正值陈维国律师65周岁。2017年7月15日陈维国律师公开宣布退山。此后,除对未完业务收尾、对顾问单位业务进行处理以外,余生将以与青年律师业务交流为主,诉讼业务也只能偶尔为之。此书出版,也算是人生的一个驿站吧。
人生无顶峰,适时把身停。余生育后辈,更有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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