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封建制度的解体,一夫一妻制度的确立,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履行相应的义务。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规定:“父母有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应是对现行法律对亲子关系的根本性规定。此外,《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亲子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接下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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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基于自然出生的事实、相互间的血缘关系而存在,不得人为消除。不过,根据我国《收养法》地23条第2款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可依收养而消除。《婚姻法》第26条第2款也有“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
第二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并非基于因自然生育出生的血缘关系而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规定,凡是年满2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青年就可以结婚了,只要到民政局双方拿上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登记,拿到结婚证就算合法夫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代表性法律。1934年4月公布。共七章二十一条。确立了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要件和程序,明确了离婚后对妇女和子女的特殊保护。是废除中国数千年封建婚姻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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