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新婚姻法什么内容的问题,以及和新婚姻法具体内容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民法典》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守护国旗国徽尊严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之情。
新修订的国防法
新修订的国防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律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等内容,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个税扣缴新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自1月1日起,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餐饮打包外包服务以及各种展会活动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但暂时不禁止连卷袋、保鲜袋和垃圾袋。
与塑料吸管说“再见”
2020年初,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国塑料吸管禁令生效。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50年,80年,现在,三次了。
1、1950年4月13日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1980年9月10日颁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废除1950年《婚姻法》;
3、2001年4月28日通过《婚姻法》(修正案)。
其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
1、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性规定;
3、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4、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5、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6、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此外,婚姻法修正案还就有关结婚禁止条件、特殊主体提出离婚、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老农支持大改现在婚姻法,在以前的有关文章里一直呼吁取消“婚姻法”。
我为什么存在这种违反常理的想法呢?
从古至今,中国家庭婚姻关系都在国家权力的干预之下,这是“公权”对“私权”的明显侵犯。
纵观中国婚姻制度发展史,从有历史记载的西周开始,在宗法制原则下,中国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古代的“一夫一妻”与现在不一样,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为了维护贵族、地主的利益,与“一夫一妻多妾”相适应,从天子到领主,家庭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的特点是,正妻所生的大儿子为家族所有权益的唯一继承者,从爵位到家庭财产。其余兄弟姐妹能不能享受财产继承和封赏,全在于“嫡长子”的意志决定。所以,也决定了女性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
所以,大家都看到历史上从帝位到各级地方长官都是男性;也就明白了为什么妇女没有话语权的原因。
这对女性是明显的不公平。
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平等、自由”的提倡,女性的权利和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逐渐出现了婚恋自由。但私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然受国家权力干涉、规范。
我们有说婚姻自由,理论上应该包括了结婚自由,不结婚自由,更应该包括离婚自由。人生苦短,为什么国家权力非得让不幸的婚姻延迟解除?离婚真的自由吗?
前些时间媒体报道,某人妻不堪家暴起诉离婚,但受法律所规定“30天冷静期”约束,离婚不成,该女子被迫跳楼“自杀”(逃生),反证了婚姻法的非人性化。
在《合同法》已经非常成熟发达的今天,老农强烈建议废止婚姻法,而用合同法替代,其内容应该包括个人财产、各自父母的赡养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生儿育女的抚养费、教育金、医疗费;同居生活解除(继续)的条款;违约责任;违约处理方式……。(特约条款)
经过公证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同居合同”具有至高效力。
达到“同居合同”规定的条件,同居关系自动生效,两个人的同居生活终止或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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