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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什么时候改的 新婚姻法什么时候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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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8 21: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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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2006年婚姻法
  2. 2018年婚姻法和2020年婚姻法有不同么
  3. 妻随夫姓的习俗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
  4. 听说《婚姻法》修改了,现在离婚的代价非常高!是真的吗?得请律师吗?

2006年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8年婚姻法和2020年婚姻法有不同么

有不同

1、明确规定禁止“二奶”等行为。旧婚姻法只禁止重婚,对其他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新婚姻法增加了“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其他行为”。

2.新婚姻法增加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条款。指出“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婚姻无效。”

特别是对强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如果一个人被强迫结婚,被强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取消婚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个人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应在恢复个人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新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如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允许离婚。

(a)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家庭成员或被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二)一方有重婚或者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反复教育仍未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患有婚后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4.新婚姻法首次提出了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

儿童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应该干涉父母的再婚和婚姻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5.夫妻财产的占有和分割所遵循的规则与旧婚姻法最不相同。新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除重婚外,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来说,区别可能少一些,也可能没有。

妻随夫姓的习俗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

部分欧美国家婚后改随夫姓不是强制性的,比如美国。还有人会用两个人的姓氏中间加连字符作为婚后的共同姓氏。

请问中国传统的历史、小说有哪一个女人是要冠夫姓或者改夫姓的?都是在中华文化中长大的,不觉得冠夫姓听起来很刺耳吗?我觉得那分明就是清末民国时期西化的产物。而且,女子改姓,难道不是不孝吗?

新中国提倡男女平等,这是在延安时期就有的传统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解放区的妇女工作一直很先进的。何况后来破四旧,把封建糟粕全都砸烂。像这种父女冠夫姓的传统当然破除了。

听说《婚姻法》修改了,现在离婚的代价非常高!是真的吗?得请律师吗?

离婚到底需不需要请律师?

律师在一场离婚诉讼中的重要性?

离婚诉讼并不是一定需要聘请律师的,但是对于没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来说,聘请律师是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轻易侵犯的。那么离婚诉讼有必要请律师吗?请律师费用怎么计算的?

一、诉讼离婚一定要请律师吗?

当事人可以独立参与诉讼过程,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判决子女抚养权。

起诉离婚聘请律师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事实清楚,举证简便,也就是你觉得自己搞得定,就可以不用请律师啦。

若离婚原因复杂,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标的额巨大,证据收集难度指数较大,或者对方存在藏匿或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想要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胸有成竹地争取子女抚养权,建议聘请律师,予以专业性指导,胜诉才更有把握!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诉讼离婚?

1、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无法持相同意见的。

3、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5、一方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

三、建议请律师的几种情形:

1、协议离婚不成,关于抚养权、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争议较大的情况下;

当涉及到争议财产过大时,可选择律师帮自己维权,避免财产分割不清楚,探望权等权利划分不明确等问题。

2、自身对婚姻法缺乏了解的情况下;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离婚律师刚好是打离婚官司的高手,他们会帮助当事人维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方已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

当事人被对方压迫,离婚后什么都拿不到,自己不清楚可以要求什么权利,也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在对方提出或者伪造不利证据时,自己可能有理说不清,这时候就需要一位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律师知道什么样的证据是对当事人的有利证据,也会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参考,在庭审时适时的阐述观点,帮当事人证据最大的权益,合理维权。

4、第一次起诉没有判离,但仍然想离婚的情况下。

四、诉讼离婚需要准备什么?

1、三份起诉状

一份给法院,一份给被告,一份留给自己。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能够证明身份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明

结婚证。若结婚证丢失,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4、子女出生证明

子女出生证、户口本,证明有几个孩子,孩子的基本情况。

5、财产分割诉求

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行驶证等),有诉求就必须知道自己希望分得多少财产,分给对方多少。同时提交离婚前有关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等。

6、感情破裂的证据

对方出轨,家暴,或者其他不可磨灭的证据。

7、信任与耐心

诉讼离婚的过程相比协议离婚漫长,要经过庭前调解、开庭、判决甚至二审等一系列程序,有的离婚诉讼需要耗费数年才能圆满结案,如果没有足够耐心,就很难在“离婚战争”中取得胜利。另一方面,要相信自己的代理律师,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律师是陪伴你最久,最护你权益的人,只有彼此信任,才能顺利解决矛盾。

五、请律师后你需要做什么?

开庭前:参照律师专业建议配合收集证据材料。

开庭:参与庭审,大部分可以由律师代为发言,但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出庭,法官会询问你一些事实和生活细节,只需要如实回答即可。而其他部分的庭审环节,比如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大多由律师来陈述。

请律师后,请信任你的律师,共同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六、请律师需要花多少钱?

律师之间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七、八千元,有的却能达到七、八万元甚至更多。如果案件财产争议金额不大,收费会相对低一些,如果涉及财产标的较大,则需要根据标的大小具体进行计算。

附厦门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基础律师服务费6000元~10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基础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

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

1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部分6%~9%

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部分4%~6%

5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2%~4%

10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1%~3%

5000万元—1亿元部分(不含1亿元)0.5%~1.5%

1亿元以上部分0.25%~1%

3.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4.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通过以上总结,本律师围绕起诉离婚需不需要请律师这个问题展开了论述。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是可以独立参加诉讼。而现实情况是,大部分离婚诉讼都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这和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并取得子女抚养权,当事人最好是通过聘请律师完成。

文章分享结束,婚姻法什么时候改的和新婚姻法什么时候改的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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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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