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婚姻家庭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内容)

  • 婚姻家庭
  • 2023-08-08 19:59:49
  • 0
  • 典典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和《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内容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以及《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内容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婚姻法第171条
  2. 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3. 谁知道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4.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婚姻法第171条

婚姻法目前没有第171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这个问题,就要看无论是在婚姻期间内,或者是婚前的赠予只是口头上的承诺,还是把房产的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才能给你答复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只要符合财产拥有者的愿望,就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任何人,这是合法的赠送行为,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是在婚前或者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对另一方只是口头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受赠人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加名,或者是更名确权登记。口头赠予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该房产的确权依然是属于原来主人的。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书面的形式,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依法就可以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这是合法的赠送,哪怕在房产的确权上没有名字,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口头的形式承诺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更名确权登记,或者是在房产证上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依法也会把它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是合法的。

离婚时,房产更名确权的一方,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归属权,可以说整个房产是个人财产,跟原来房产主人没有半毛钱关系。在房产证上只是加名,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50%的分割权利。

谁知道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本次《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和《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内容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婚姻法什么时候变更婚前财产(婚姻法什么时候变更婚前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对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最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

最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最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是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内容)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4618.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2日星期二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