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婚姻法中财产的问题这个问题,婚姻法财产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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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离婚,只能协商解决,否则,可以起诉离婚,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谢邀,以法律角度回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要给父母买房,属于大笔资金,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后才能为父母买房,其为赠予。
赠予后为父母的个人财产。
望采纳,谢谢。
前多年,由于几例典型的女子骗婚案例,在全国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轰动效应,由此产生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记得当时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离婚案例:一个女嫌犯,不到两年时间,在异地结了四次婚。由于当时婚姻登记全国还没有联网,所以她冠冕堂皇的能在异地结婚,分别过了几个月甚至个把月,又与男方离婚。四个家庭被她骗了,然后要分割每个家一半的家产。所以在当时的媒体产生了轰动效应,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修改婚姻法,遏制这类女子的骗婚行为。所以新婚姻法的制定离不开这类案例及当时社会的舆论干预。
大家都知道,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中,规定的家庭财产分割部分,对女的一方很不利,女方只能分割婚后的财产。这与我们所提倡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观点似乎相悖逆。
在现实的离婚案中,大概有这几种离婚的种类:
第一,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男子出轨,男方提出离婚;
第二,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男子出轨,女方提出离婚;
第三,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女子出轨,男方提出离婚;
第四,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女子出轨,女方提出离婚;
第五,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甚至家暴,家庭矛盾严重,不可调和,男方提出离婚;
第六,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甚至家暴,家庭矛盾严重,不可调和,女方提出离婚;
第七,因与一方或两方的长辈闹矛盾,男方提出离婚;
第八,因与一方或两方的长辈闹矛盾,女方提出离婚。
……
在第一和第二类型的离婚案中,财产的分割对女方很不利,因为男方是造成离婚的主因,女方就显得很无助和无辜。第三和第四类,女方是离婚的主因,得不到财产分割权利是她的原因,不冤。第五和第六例,如果有家暴,女方是处于弱势的,婚后财产的分割也很吃亏。第七和第八种,男女感情还不是离婚的主因,家中的长辈往往由于太强势,造成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而迫使离婚,而女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还是处于劣势的。
在这里我们不能质疑法律的偏颇,新婚姻法的形成也是由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但它产生的时间节点,就在前多年的那几个典型案例——女子骗婚案的舆论当口,这对婚姻法在财产切割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无形中对以后离婚案中,妇女的财产切割权利带上了枷锁。我们似乎看到了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妇女地位沦落情景的回潮!
现实生活中,我们真的不能无视妇女在离婚案中所处的被动劣势!尤其在第一、第二案例中,妇女的财产分割权利几乎没有法律的支撑,这和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从人情道义上来讲,女性承担着家庭的主要劳动,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这个家庭,为其生子,侍奉老小。而一旦家庭破裂,得不到妇女应有的权利而净身出户,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讽刺!尤其,如果结婚短期内,男方提出离婚,而对女方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从少女变成了妇人,而得不到财产分割的法律支持,几乎净身出户,回头将要面对艰难的第二次劣势婚姻,……这是很惨的!
我们要捍卫妇女的合法权利!在以后的离婚案中,拿回妇女应得的财产分割权。我们要呼吁:婚姻法的健全和人性化。
一般都是个人财产,假如结婚了,那么不涉及到离婚还是属于你自由分配,千万不可转移,逃逸中奖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离婚,可能会出现法院对你少判或者不判,中奖别离婚,别离婚,别离婚!
OK,关于婚姻法中财产的问题和婚姻法财产问题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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