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赠与的房子 婚姻法怎么判,以及赠与的房子 婚姻法怎么判的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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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不论是一方所挣的财产,还是双方的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有平等的处置权,而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处置。所以,如果丈夫背着妻子私自将财产赠予了其他人,而且还是赠与像小三这样的人,显然,这样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作为丈夫的合法配偶,是有权要求小三返还相应的财产的。
另外,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丈夫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样的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即使你说丈夫所动用的钱是其个人财产,那么,这样的行为也是需要遭到谴责的。
因此,建议遭受这样受损害的配偶应当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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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法赠与财产的规定主要来自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和第七条。
法律规定读来并不复杂,但一般人理解起来,可能比较难理解,一会归个人,一会归共同,一会赠与了,在其他案例中又发现被撤销了,有的甚至房产都过户了也被撤销了。尤其《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后有些反常识,不是做婚姻家事的律师有时也傻傻搞不懂。
动产,不需要登记,交付赠与就完成了。房产越来越值钱,有的买房倾注了一生的积蓄,婚姻法的解释也着重对房产方面的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一般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某一个人时才是个人财产,在诉讼中,获赠人要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个人的,否则很有可能推定为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房产,结婚前父母赠自己子女一人的,视为对个人的赠与,这个好理解。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在婚后赠与方面出现了很大分歧,在实践中分歧比较大。
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在子女婚后,父母全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仅出首付,剩余的夫妻偿还贷款的,不能是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需要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了。避免对方分的一个办法,剩余的款项,继续由父母还贷款。
第三、对于夫妻加名,就是婚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最诡异。双方有约定协议,没过户,另一方主张撤销的,根据合同法,另一方会行使撤销权,赠与落空。避免的办法,尽快过户,所谓拿到手的才是自己的,另一个方法,公证协议。
要注意的一点,如果受赠人侵害了赠与人的利益,即使办理转移手续,一年内,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可详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附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个案不尽相同,不能完全去套上述解释。如果有个案特别需要咨询,建议私信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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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代人一代人的更迭,人们变得越来越现实,越来越让现在的中年人无法理解了。
爱情,曾经是六七十年代人结婚的唯一理由。而今,好像它已经只是停留在大学校园了。一旦踏入社会,远离了那座象牙塔,人心立即变得现实而残酷。钱,在这个时候,已经超越了品质、颜值、梦想和奋斗。
最为现实的,就是恋爱相亲的第一个问题“有房吗”,这时已经为结婚时不动产证加名埋下了伏笔,想来残酷而可笑。
结婚的时候已经为离婚做好了准备,并为此冠上一个“女方要的只是安全感”的美好理由。难道,结婚这样的人生大事,男方是拿来开玩笑的不成?女方要男方给安全感,男方也应该向女方要安全感,你拿什么给?也许男方父母一辈子的积蓄都在房子上面,难道只用几年夫妻对等付出的婚姻(甚至是男方付出更多)就轻松取走对方父母一生的辛劳?
【我们的观点】
父母赠与的房产,房产证加上妻子的名字,离婚时父母已经无权收回房产。
解决这个问题并非没有办法。
PART1:《民法典》的赠与规定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所有的民事活动从公司设立、合同签订到缴纳物业费、离婚等大小事务,均可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其中: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父母赠与儿子房产,到了妻子加名这一步,必然已经完成了父母赠与的权利转移;而儿子加妻子姓名时,已经到了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阶段,一旦完成权利登记则不可撤销。
关于“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之规定,则被婚姻自由的相关规定不允许以婚姻存续视为义务而限制。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夫妻离婚行为,除非夫方老迈病残不能自理,或者妻方有意侵害夫方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否则以上条款均不能触发。事实上,婚姻失败的案例中,以上情形占比极少。
PART2:解决建议1)解决方案:
父母给儿子购置新房最省钱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父母出资直接以儿子姓名买房,不动产证一步到位登记在儿子名下;二是父母出资买房,不动产证登记在父母名下,五年后买卖过户给儿子。
其他的方式还有赠与、继承等,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以及其他各种费用等。从长期的角度,综合来看以上两种方式最为省钱,原因在此不一一详述。
这两种办法的操作,无论是父母全资购房或者父母交纳首付款,只能是在儿子婚姻登记完成后;且在买房过程中,由儿子出具向父母借款用于购房的借条,并由父母银行账户转账至儿子账户,形成转账记录,从而形成完整的借款记录。
2)法律解释:
如果在儿子夫妻因故婚姻破裂时,该项借款则将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中,虽然规定了“共债共签”,但也明确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那么,明确了借款用途的借条与转账记录,以及儿子买房付款的交易对手均能够明确为购房行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债务无疑。
至于第二种方式“父母出资买房,不动产证登记在父母名下,五年后买卖过户给儿子”,父母子女间的交易行为并不能对抗借款形成的债务。
如此,一旦儿子婚姻破裂,妻方要求分割财产时,父母则可凭借条与转账记录主张权利,查封保全房产,以确保自己权利不受损害。
《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尚无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以上建议供读者参考。
【结语】新时代的婚姻,尤其是当前还是独生子女的一代,夫妻之间其实是两家合一家,无所谓男娶女嫁。也因此,有很多女方父母会给女儿购买房产,为的就是夫妻平等,少一些物质上的争执,为女儿争取更多的安全感。
婚姻,应当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层面。这句话,简单的主谓宾语应当是“婚姻是精神层面”。可见,物质基础作为前提,固然不可或缺,但也不能喧宾夺主,否则有何幸福可言。
让婚姻回归爱情,才是夫妻相处之本。
1、父母赠与自己子女房房产可以有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给自己子女这一方就可以了;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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