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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
《婚姻法》诞生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福音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限制和干涉。
这也就是说丈夫因为工作原因加班、喝酒、送上司礼物等等,老婆可不能再无理取闹了。当然对于家庭中的女性来说,丈夫和家人也不能以女性要在家照顾孩子为由让老婆辞掉工作做全职太太!
福音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以结婚索取财物。
结婚不是砸锅卖铁的事情,也不是卖女儿,从明年起男方不愿意给的,女方不能强制要求。不过,要是不给对方不结婚,给了的话属于自愿。
福音三:《民法典》将男性也加入到性骚扰的受害对象,施行之后不只局限于女性,男人受到性骚扰也可以主张维权。
1,1992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而没有进行登记,为事实婚姻。条例实施以后凡是没有进行登记的,不认为事实婚姻。当处理案件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凡是92年以后结婚的都没有事实婚姻了)
2,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如果以夫妻名义居住按重婚办理。所以,根据上面两条,很容易就能把事实婚姻和同居分出来。
———至于通奸和同居就更好区分了,通奸一般没有共同的居所,只是偶尔的同住。而同居则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通奸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三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已婚女性犹如未婚时一样,有取得、持有及处置财产的能力。
第四条规定:已婚女性的财产,结婚的女性,在结婚时已拥有或正拥有的财产;或于该日以后,已婚女性已取得或正取得的财产,或已转予或正转予该已婚女性的财产,须全归该女性所拥有,犹如未婚时一样,该财产并可据此而予以处置。不论在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女性在享有财产方面的预用权或让与权如受到限制,且该等限制不可能加诸男性对该财产的享有者,则该等限制一概无效。”可见,依照香港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各自享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权利,夫妻一方婚前及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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