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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标准,希望自己孩子过的好点,自己经济能力又比较好,就多给点,多去看看孩子,虽然离婚了,但毕竟曾经是枕边人,夫妻做不成,但也不要成为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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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费专指:父或母直接支付给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只有父或母给付子女的钱,才称抚养费。不是父母的人支付给小孩再多钱,也不是抚养费。
二、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分四类:
(一)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专指:男女恋爱,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后,才怀孕生育的子女,称:婚生子女。包括:
1、男女双方恋爱怀孕,领《结婚证》后,才生育的子女。
2、男女恋爱怀孕,不领《结婚证》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双方登记领《结婚证》,使非婚生子女转正为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专指:男女恋爱怀孕,不领《结婚证》,非婚生育的子女,称:非婚生子女。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专指:男女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前,一方已生育有子女,领《结婚证》后,子女与血缘父母仍为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子女与无血缘方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最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可以随着生活环境的法律条件变化而发生变化。具体特点:
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随着父母婚姻关系建立而建立,也可以随着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
2、普遍来说,继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法定由其亲生父与母分别支付,在此前提下,继父母则不需要支付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费。因此,继子女长大成人后,一般也不负有支付继父母赡养费的赡养义务;则继父母也不享有问继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利。
3、特殊情形,与继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拒付继子女的抚养费时,继父母有权独立代理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向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索要继子女的抚养费;当人民法院审判法官枉法裁判解除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义务时,继父母才有义务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并独立行使【继父母收养权】,直接把【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变更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4、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继子长大成人后,一般随生父家族生活,承担生父家族的接班人;而继女大成人后,一般出嫁随丈夫家族生活,承担丈夫家族的接班人。因此,继子女一般不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继子女遗产继承权】。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专指:男女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前,一方已生育有子女,领《结婚证》后,子女与血缘父母仍为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子女与无血缘方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但是,继子女经继父母出资抚育长大成人的,依法变更为:养父母与养子女。
1、与养父母无婚姻关系的血缘父或母有经济能力不履行支付血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自行消除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关系。
2、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无论是否支付血缘子女的抚养费,均继续享受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关系。其中:
(1)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支付了血缘子女抚养费,继续享受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关系。
(2)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丧失独立支付血缘子女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变更为享受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关系。
三、确立父母与子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终法律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9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授权:
(一)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双向性结合才能成立。即:
1、子女年幼时无独立生存能力,子女享有向任何一方父或母索要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权利;而父或母则负有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是,某些有经济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拒绝履行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同时是非法消除未成年子女向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就是该父或母自行消除对其的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子女长大成人有经济支付能力了,负有给付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父或母赡养费的义务;同时是丧失劳动能力父或母享有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应当由索要赡养费的人自己举证曾经支付过子女抚养费的物证,用来确认自己的父或母法律身份。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稳固的,不因养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
1、养子女未成年没有独立生存能力时,养父母按月付清了养子女的抚养费,才建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养子女长大成人有经济能力后,养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独立创造的经济来源,养子女负有支付养父母赡养费的赡养义务。
离婚后要不到孩子的抚养费,原因是有多种的。有的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剥夺了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或者将孩子的姓名都改了,要不然就是在孩子面前说父亲或者是母亲的坏话。导致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在心理上失衡,拒绝抚养孩子。
要不然就是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是一个完全没有责任心,心中根本没有孩子,只有自我,不履行法律赋予自己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双方有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拒绝抚养孩子都是违法行为,(除非他(她)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可以将他‘(她)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对方要是再不履行自己的抚养责任的话,就将他(她)以遗弃罪告上法院。主要是为了拿到法院的判决作为证据,为孩子长大以后,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需要赡养的时候,孩子有证据,在法律上就没有赡养的责任了。
离婚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没有任何威胁的外在因素,共同订立的协议,只要是出于自愿,双方同意,在法律上是生效的。离婚协议就像签订甲乙双方的合同一样,能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
但根据题主提的问题,夫妻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负责抚养费,直至女方结婚为止。只要男女双方同意签字,看似公平的协议。如果女方一辈子不再结婚,男方就负责到底,如果女方再婚,男方终止责任。细细品味,这份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下的,但它存在着隐性的控制人生权的因素,就属于不公平的。
依据法律,离婚的双方有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但在这份协议上却把抚养孩子的责任全部推给了男方,这是不公平的。除非男方自愿,法律会认可。
还是依据法律,人是有人权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由权,它包括;恋爱权,求生权,甚至放弃生命的权利等等。在协议的最后;"直至女方结婚停止”这几个字上,就隐性的出现了有控制女方再婚的意图。也可以说这份协议是不公平和不合法的。除非女方自愿同意,法律也奈何不了。
最后我要说的是,这份协议依法是可以推翻重来。要是处于心甘情愿的话,维持协议的现状,也不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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