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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范围是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范围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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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31 2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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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范围是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范围是指什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3. “彩礼钱”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女方家长的单独所有的财产?
  4. 生活中夫妻俩谁掌财更合适?

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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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今后生活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性质。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实践中是怎么处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离婚纠纷案件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离婚纠纷案件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财产性质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理由如下:

(1)安置补助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取得安置补助费的前提是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的补助费用,牵涉到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及今后的出路问题,因而安置补助费专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较为合理。

(2)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今后生存的主要依靠,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分给另一方一半的土地补偿款的话,失去土地一方将永久地失去一半的生活保障。而且另一方多数也来自农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他(她)在原居住地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法律允许另一方来分割失地一方的生存依靠,则双方的生存依靠是不平等的,因此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

(3)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律有法律可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这对被征地农民较为公平,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遇此类纠纷,失地农民可以请专业律师运用法律和法理来主张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这个问题我在头条文章中专门写过关于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诉讼策略该如何选择的问题,仅以部分摘选供参考。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能成为实质一人公司的界定标准。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出资设立公司,能否成为界定一人公司的标准?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公司法》也并未有规定夫妻之间出资视为单一出资或者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视为实质一人公司。

另外实务当中也不乏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是后因感情破裂进入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所以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进行界定一人公司缺少法律依据支持。

二、一人公司的判断的标准在于公司内部运营机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涉诉案件当中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关键区别在于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发生滥用股东权利侵害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公司法》给一人公司创设了举证倒置的规定。

回到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的本质上,笔者认为应当从公司的运营机制入手,而非仅仅局限在出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因为比较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区别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而多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较为繁琐,在法定事项上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而其他事项则由公司股东根据章程约定进行表决生效。

所以笔者认为判断实质一人公司的标准应当在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倘若夫妻公司内部关于法定事项都未能形成书面意见或者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即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那么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

三、审计报告并不能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

在张涛等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二审中提交了神龙源公司的2000年至2009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神龙源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独立核算,并非与上诉人的财产混同被法院所采纳并进而认定夫妻公司非一人公司。

但在实务当中仍然需要关注审计报告意见是否为保留意见且附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该种审计报告反而可以进一步证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公司账目不清的事实。

其次即便夫妻公司能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往来款项过多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收付款频繁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四、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选择。

作为债权人在面对夫妻公司时,既可以选择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也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基于此选择何种诉讼策略较优?

从诉讼证明路径上来看,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需要首先证明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然后利用举证倒置责任要求股东自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隔离的事实,否则即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前提是能够刺穿公司的面纱证明夫妻股东之一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可能进一步利用夫妻共为股东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让夫妻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从证明路径上来看,显然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路径较短,但难点在于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仅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让法院认定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存在较大风险。

上述仅供参考。

“彩礼钱”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女方家长的单独所有的财产?

判定彩礼和嫁妆是否共同财产,主要有三个因素:

1.彩礼给了谁?是给了女方父母还是给了女方本人。如果是给了女方父母,那根本就是父母的财产;如果给了女方,需要判定是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

2.什么时候给的,不管是彩礼还是嫁妆。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前给,而且只落一人的名字,那么就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结婚之后给的,首先需要看落的谁的名字,其次看落的己方子女名字还是对方子女的名字,如果是己方子女的名字,可能会判定只赠与己方子女的财产,如果是对方子女的名字,基本可以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的谁的名字,如果落的是一方的名字,有可能认定单独赠与己方子女的财产,如果落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或者是对方的名字,基本是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有些绕,但基本还是明白的。

其次,结婚的目的是什么?你们双方势均力敌,各不占便宜,也各不吃亏。那么你就要追宗本源,问自己,结婚的目的是什么?是否能达成目的,如果不能泰然处之,得之我幸,失之我命。

最后,努力做好自己,别人改变起来很难。我们能控制的只有自己,不试图改变别人,结婚前擦亮眼睛,婚后既保持亲密关系,又保持独立的人格及经济能力,既形成相互之间的依赖,又有随时换了别人的决心和实力。

生活中夫妻俩谁掌财更合适?

我们夫妻共同掌财

我们夫妻是1969年7月5日在呼玛结婚的。

我们家谁掌财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掌财。我在部队,她住了50天回农村娘家,开始了2年3个月的分居生活。

我在部队是个小干部,已拿薪金,自然是我管钱。每月领了薪金除留下伙食费和几块零用钱,余下的钱给妻子汇去,下个月再给我娘邮去。

第二阶段:是我妻子掌财。

从1971年11月妻子和儿子随军到加格达奇(大兴安岭军分区机关)至1995年3月份,在这23年5个月是她掌财。

我转业后,开始是45元,她不上班有2年多,1家4口全靠这45元。由她安排,好在当时物价低,可以维持生活。后来她上班了,又生个孩子。

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3个子女陆续找工作,家里收入增加了,妻子仍是钱到手不算计,有钱就花。没攒下几个钱。

第三阶段,是我和老伴共同掌财。从1995年4月我84岁岳父住进我家,我开始记帐至今。

开工资或者领取养老金之后,夫妻二人一起商量,有计划地开支。

先拿出一部分钱买菜买水果,鸡鱼肉蛋钱由老伴掌管。

随着近几年养老金的调整,老伴每月都有压兜钱。

其余的水电费,电视电话宽带,天然气,暖气费等固定支出和米面油,日常生活必需品购买,由我安排。

大项支出,人情往来由二人商讨决定。

收入每月记1次账,每项支出逐笔记帐,做到日清月结,账目公开。

买菜水果钱由老伴保管,我经管的钱放在抽屉里,随用随取。

我们夫妻共同掌财,实际上我主导得更多一些。我从不乱花钱。老伴称赞我,比我一个人管钱好。

好了,关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范围是指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范围是指什么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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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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