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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怎么讲,可以去查阅相关资料。
但是在生活当中,我作为一个孩子的母亲,看到这个提问的时候,心里一惊,脑子里闪出几个问题,为什么孩子婴幼儿时期就要离婚?为什么?两人因为相爱而结婚,因为相爱而有了爱的结晶,这不是都很爱吗?怎么刚刚有了孩子却要离婚,无法理解。以为离婚是解决的最好办法吗?错了,有了孩子,就是离了婚,心也被孩子牵走了,一辈子都放不下。
婴幼儿一般情况下跟着母亲会好一些,母乳和母爱对孩子的成长都好。
离婚对孩子极其不负责任。孩子跟了谁都会心理有缺陷,在孩子的成长中爸爸妈妈一样重要。跟了妈妈想爸爸,跟了爸爸想妈妈。
我真心的希望,不要离婚,好好为孩子想想,担负起父母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没钱养孩子,给前夫了,但自己也没再生孩子,收入很低,老了后孩子有法律规定要赡养我吗?虽然没有养过,孩子还是我生的。
首先,夫妻离婚时,应就孩子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认并自觉地按协认执行;或者按照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就孩子的抚养问题的判决结果,严格地予以执行,以保证孩子顺利地长大成长。此时的孩子是未成年人,自然,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是最高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多数情况下离婚的夫妇,其孩子是由母亲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的,原因也很简单:有利于孩子顺利地长大成人。
其次,夫妻双方离婚,并不影响孩子与父母亲之间的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离婚之后的男、女双方,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都平等地负有抚养的法律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给予日常的生活照料,以及探视、关心、爱护等等。
再次,当孩子长大成人后,离婚之后的父、母进入老年人阶段时,孩子也相应地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离婚不要孩子,老了孩子应该赡养我吗?综上所述,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说:这位老人的孩子是应该赡养老人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也十分地肯定。
但是,法律归法律,实际归实际。有时法律的原则规定与现实生活之间,无疑是有一定距离的。这位老人又是怎么做的呢?1、老人未支付抚养费。没钱养孩子,孩子由前夫抚养,估计也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因为她说没钱嘛。2、如果再婚、还有继子/女的话,继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离婚之后,老人当然可以再与他人结婚,如果后夫己有孩子,自然,她就是后夫孩子的继母。在与后夫共同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后夫的孩子长大成人后,当然也应该承担赡养继母的法定义务。更进一步说:这位老人的孩子和继子/女都负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3、老人与孩子的感情问题。老人既然没有出过抚养费,如果离婚之后又住得/出嫁得远,探视、日常照料就有所不便。即便比较近,如果毫无责任心地一走了之,再也不闻不问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在此情况下,孩子与老人之间的母子/女感情一般就比较淡漠了。极个别情况下,孩子对母亲还会有一定的怨恨甚至深深的敌意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毕竟,感情是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日积月累、点点滴滴地逐渐培养起来的,这是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改变的现实结果。套用一句老话,就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仅此而己。概括为一句话:老人只是生了孩子,根本就没有养过孩子。题主也明白地表示:虽然没有养过,孩子还是我生的。
所以,这位老人一生中虽然可能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基本上唯一的作用只是生了孩子,但在养孩子上毫无贡献或者付出。生而不养,先输了底气。现在老了,又想要孩子赡养她,从法律角度讲,这肯定毫无问题。实际上孩子愿不愿、是不是赡养,那就只有天知道了。可以肯定的话,如果孩子坚决不赡养,老人当然可以起诉孩子,法院判决也肯定能赢官司,只是民事法律判决能执行到什么程度,还是那句话,只有天知道了。
毕竟,生而不养,是毫无付出;老而求养,是只求回报。对此,只能说:似乎有点“名不正,言不顺”了。恐怕也只能落得个理直气不壮的结局。常言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位老母亲就十分典型。
夫妻离婚,都有赡养未成年孩子义务,直至孩子18周岁成年。你的情况,孩子20岁了,女方从法律上已经没有赡养义务。孩子上大一,有困难时的支持,只能是帮助性质,但帮助不是义务,是否帮助取决于你的态度及实际情况。
没有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顺利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离婚时,男女双方可以把共同所有的房子约定归孩子。
这种约定是有利于办理离婚手续,有利于给未成年子女有个居住保障,不致居无定所,流离失所。
约定把房子归孩子,这是一种赠与意向。
把这种意向变为现实,一定要到不动产权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自登记之日起,孩子接受了赠与,并变更了房屋主人的姓名,这个赠与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只停留在离婚协议上,房子归孩子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后,有的以种种原因并没有把房子过户给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实际占有这个房子。
如果这一方再婚,在此房居住。孩子有可能被赶出这屋,成为被抛弃者。
离婚后由于住房可能遇到一些困难,两人对共同所有的房子归孩子的约定,有可能后悔。
对这房子一方“抢占”,引起另一方不满,产生新的纠纷。
究其原因是“约定把房子归孩子”,而对孩子的父母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没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把赠与变为现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离婚的双方应当兑现离婚时的承诺,和孩子一起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赠与过户更名手续。
如果孩子不满8周岁,或者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离婚协议约定的直接抚养一方为监护人,代理孩子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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