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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探视时间(婚姻法关于探视时间的规定)

  • 婚姻家庭
  • 2023-07-30 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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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婚姻法关于探视时间的一些知识点,和婚姻法关于探视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法律规定离婚后探视小孩最长和最短的时间
  2. 超过协议中规定时间的探视是否可以拒绝
  3. 离婚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法律规定离婚后探视小孩最长和最短的时间

双方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个可以是双方的约定或者是法院的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超过协议中规定时间的探视是否可以拒绝

可以拒绝的。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而如果双方对于子女的探视达成协议的,双方都应该按协议履行,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等进行探视,而如果对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外要求进行探视的,这实际上属于要求变更探视协议,如果双方另外协商不成的,有权按协议约定予以拒绝探视。 另外,如果双方虽达成了协议,但一方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确定如何进行探视。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互通书信、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视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OK,关于婚姻法关于探视时间和婚姻法关于探视时间的规定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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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6月2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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