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婚姻法关于妻子的义务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婚姻法关于妻子的义务规定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关于妻子的义务和婚姻法关于妻子的义务规定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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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爱我,怎么办?
为什么不爱你了!找一找自身的原因!你是不是
有什么事做的不妥,引起妻子的不高兴了
才对你有此反感,检讨一下自己,人有时自己犯错
不知道,家人提醒也不听,非得闹得不可开交时
方才后悔,可是为时己晚,对方早已走了,偌大的世界
上那去找呀!所以要还没有完全结束的情况下
和妻子好好的沟通,才行,人心都是肉长的,用你
的真心,去感化你的妻子,就不相信她不回来
除非你的妻子,另有心欢,真的不爱你了,把对你的爱
转移到别人的身上,那这就没有办法了,如果这样
的话,那你也没必要在去要求,妻子来爱你了
心不在你身上,你在去追求,也白费的,这就是现实
现实是残酷的,现在的社会,无论男人和女人,都有利
益,躯使,男人不挣钱,女人就劈腿
男人有钱了
就去采野花,这些顺口溜,说的现今社会真正的实际
现今的社会变了,不是以前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女人的强大越来越多,有更多的女人变成女汉子
不用男人养活,女人真正的走出锅,碗,瓢,盆的世界了
你好好的找一找原因,是你的错改正错误
如果是妻子的错,看错的成度,很严重的错,那就
只好放手吧!因为她不会在回来了你也别难过
把自己的事,好好的规划,规划完就开始行动
努力奋斗和拼搏!才是你最好的表达,也许妻子看
你有所成就,会回来找你的,努力吧!别让妻子看扁你!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的基本规定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我国有几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规定,具体是:
1、2017年通过、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很明显,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养和赡养关系也是相互的,强制性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是侧重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其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其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同时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很明显,赡养人即包括儿子,也包括女儿,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法律责任也是平等的,这种义务也是强制性的,不得拒绝履行;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儿子的配偶——即:儿媳妇——和女儿的配偶——即:女婿——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以放弃继承权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父母如果离婚,也不影响儿女承担的赡养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共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则是从老年人去世后其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角度,规定老年人的遗产的基本准则。
其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明确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很清楚,这里也没有对继承人是儿子和女儿做出任何区分,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则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角度,规定了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养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和亲生儿子、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更进一步说:亲生儿女与收养的儿女之间法律地位平等,都对父母负有相同的、平等的赡养义务。
二、出嫁的女儿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吗?综上所述:无法是亲生儿女,还是收养的儿女,都是法律上地位完全平等的儿女;法律上也不区分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完全平等地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都是法律规定,毫无疑问,都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并切实地履行好身为儿女的法定义务,给父母一个尽可能好的夕阳生活。
应该指出的是: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整整三十多年的情况下,我国己经有大量的独生儿子,也有大量的独生女儿,父母亲己经上了年纪,这些人如何给父母养老,其实己经是一个严竣的社会问题。对于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的小家庭来说,经济负担、照料护理责任都更为沉重。
更令人扼腕叹息是:还有少数独生子女因各种原因己经去世,这就是所谓的失独家庭,只留下老无所依的父母,虽然现在有失独家庭补助,但亲情的缺失,是任何手段都无法补偿的。
另一方面,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所形成的父母区别对待儿子和女儿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表现为:儿子是父母财产的继承人,女儿的继承权被父母违法剥夺;有些儿子不能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却一味要求女儿尽可能扩大赡养义务,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
还有,独生子女成年后去外地工作,很现实地又造成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到位。时不时出现的典型案例,无情地冲击着国人的道德底线。
回到题主的问题,出嫁的女儿,肯定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并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对于有兄弟姐妹几个人的赡养人来说,只需互谅互让,平等地协商、交流、沟通,有钱的出钱,在家的善尽生活照料、精神上抚慰的责任即可。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当然只能自己想办法了。
只有当儿女们没有赡养能力时,就可以提出申请,将老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即: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谓的“没有赡养能力”,最基本的特征是赡养人为特困人员、低保户。这方面的政策体系是完备的,执行上也是比较得力的。
靠法律的约束来赡养父母,没有真心的孝敬,父母能有那在意的安心吗?送您一句话: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当然要还了我丈夫去世后以前欠款十多万我都还完了,凭什么不还人家啊?借给你已经就很不错了应该感谢人家,做为妻子当然有义务为这个家付出一切了夫妻就应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啊,丈夫去世妻子就应该把这个家责任都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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