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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前财产约定,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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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9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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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婚姻法婚前财产约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约定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民法典对婚前房产有什么规定
  2. 能否约定婚前财产归属?
  3. 婚前财产配偶有支配权吗
  4. 领证前男方提出婚后财产协议要求婚后个人财产独立,是否应该接受?

民法典对婚前房产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对婚前房产的规定如下。

(一)新《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取消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能否约定婚前财产归属?

先看个真实的例子。

53岁的王女士,离异,经营私营企业,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单身抚养女儿长大。

独生女今年20多岁,经同学介绍交了一个男朋友,两人准备结婚。但王女士发现女儿男友说话比较轻浮,教育和家庭背景都非常一般,而且对未来并无实际规划,于是便担心女儿未来生活辛苦,而且有婚姻的不确定性。

王女士想给女儿一笔钱,但害怕女儿婚后共同财产风险。曾经询问女儿是否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女儿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样伤害彼此感情,不惜断绝母女关系。

怎么办?很多代理人会说,买保险呗。但是,保险真的是一买就灵吗?事实上这里远远不是买保险这么简单,保单所载关系人的设计决定了保险目的实现与否。

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

先明确几个概念: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说,投保人就是交保费的人,能够掌控保单(如退保、保单质押贷款)。

2.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生存和身故:若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产生的利益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是归生存受益人的,如果被保险人去世产生的保险利益则归身故收益人。

那么,不同的关系人设计会起到什么作用和效果呢?

第一种情形:母亲作为投保人

母亲投保是相对合适的,原因有三:一是具有保单掌控权;二是可以按照投保人意愿进行指定的财富传承;三是某些高现金价值的年金险还能够保证母亲在急需用钱时立即变现。

具体来看:

在方案2中,母亲掌控保单,保证保单有效性和归属性,同时女儿获得一笔专属持续的现金,不会一次性拿很多,可以保证细水长流,同时女儿婚姻状况(比如离异)不影响保单有效性。当然,如果女儿万一发生意外,这笔资产则回到了母亲这边。

这里唯一可能比较绕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作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的母亲先于被保险人女儿去世,怎么办?方法是变更投保人。在这里就不详述了。

在方案4中,母亲身前完全掌控所有保单收益,女儿女婿都不能染指,但女儿可以获得专属的理赔金。

这个设计可能的问题是,母亲为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时间较短;此外女儿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如果婚姻状况良好,这笔资金容易慢慢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法区分,当然这也是好事,毕竟女儿婚姻幸福。

年金险在这里的作用:

1.每年稳定的现金流满足自身日常支出,满期时返还各项保单利益。

2.身故金指定受益人,属于女儿的专属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规避婚姻风险。

3.保险具备“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本质,但与婚前财产公证相比,更容易接受,避免伤害情感。

第二种情形:女儿作为投保人

从这个案例来看,女儿自己并无雄厚的资产,即使作为投保人,也是其母亲提供资金。这样一来,一旦女儿结婚,所缴保费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就无法达成母亲计划隔离的目的。当然,如果女儿期缴完成后再结婚,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在方案1中,女儿作为被保险人,可以持有年金时间更长,万一女儿发生身故,可以为母亲留一笔“尽孝”钱。如果女儿在结婚前完成缴保,那么钱就在母女间形成了闭环。

可能的问题是,母亲给女儿钱女儿来投保,那么如果女儿要退保,母亲无法阻止,也就完全失去了对资金的掌控权。

在方案3中,如果是母亲想给女儿钱,那么这种投保方式其实没啥必要。这种方案核心的逻辑是“女儿爱妈妈”,多见于富裕、年轻的单身女性或准备再婚的女性,在结婚前为母亲做好安排。

所以,保单的设计有时候比买什么保险更加重要。当然,最重要的是希望用保险实现的目的,包括现金流规划(自己的养老金&女儿的生活所需&孙子辈的保障)、定向定额传承、资产的控制权和资产保全等。这个就需要有专业人士来进行规划,这也正是财富管理的专业价值所在。当然,本文所述内容必须建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才能做到有效,如合法收入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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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配偶有支配权吗

每个人在婚姻中,都有很多的问题。尤其是财产这块,也是容易产生问题的。婚前财产配偶没有支配权,它是婚前财产。当然这里也有列外,在婚姻存绪期间没有处置权,但是他本人不在人世了,可以列为遗产的话,配偶就有相应的支配权,财产在特殊的情况下也是有所变动!

领证前男方提出婚后财产协议要求婚后个人财产独立,是否应该接受?

我碰到过一个这样的的人,领证前男方提出婚后财产协议,要求婚后个人财产独立,最后这个男子到60岁了还光棍一个。为啥,人家说他二百五。

首先提出这样的建议,是个对婚后家庭不负责任的人。还未结婚就想着离婚,能对家庭负责任吗?还有一点也是对自身的不自信,就怕婚后妻子提出离婚,因此,婚前决定婚后事。

其次难以操作。婚后财产独立,双方的收入支出都要笔笔记录,甚至连小孩的平时日用品也要记录在案,实在繁锁,难以操作,这样的男人干脆不要也罢。

第三,有违社会常理。婚前提出对婚后财产要进行独立的建议,社会上实属罕见。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法律依据,也是社会共识。未婚之前,就对婚后财产签定独立的协议,是对社会常理的违背,这样的人是成不了家的。

关于婚姻法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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