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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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好比欠条没签字,法律上是不承认的,自己认为是,大家都认可,法律不禁止,你俩凑合过吧!
虽然从古至今有很多爱情诗篇,有很多可歌可泣的爱情故事,不过婚姻的本质是繁衍一点也不错,乍一说繁衍好像俗了点,其实是每个成年人的伟大使命,不然哪有生命的延续,更没有民族的兴旺。所以说搞同性恋的人是违被伦理,违被使命,是精神疾患,是人生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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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详细解析
1、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三、相关法规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3)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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