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的一些知识点,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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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是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实施开始,到了1980年9月1日,一部新的婚姻法实施后原来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就废止了,到了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出台了一部婚姻法修正案,对里面的内容又详细的说明了补充条款及增加内容,剔除了一些老的内容和不适应现代婚姻的内容。与时俱进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这个准则对正确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本法的精神实质,并为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类保护主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提出了总的要求。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它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规定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很多,如宪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等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行动,防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格是人能作为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是人身权的基本内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们的心理和身体的伤害问题十分严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的身体发展特点和心理发展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的健康和顺利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一生都非常重要。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研究这些特点,遵循这些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就是通过一定手段,将知识、技能等传授给未成年人,它是未成年人学习、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可将他们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同时,也将对未成年人起到保护作用,大大地增强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实现自我保护。但是,教育只是未成年人的自我完善,不能等于或者代替未成年人保护,因此,绝不能放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结合起来。
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婚姻法中对夫妻之间的义务与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4、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所谓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
5、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6、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二、夫妻间享有的权利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4、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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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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