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新婚姻法三十条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新婚姻法三十条以及新婚姻法第三十条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2、《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3、增加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5、增加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3、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减少,不如实告知严重疾病可撤销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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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离婚的,那么可以在30天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允许离婚。
3、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4、减少无效婚姻情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
5、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7、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离婚必须明确的指出夫妻之间追认的债务等,必须夫妻之间共同表示所负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明确的,那么驳回重新协商。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新增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在30天之日不愿意离婚,都是可以直接撤销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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