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目录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还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票据等。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
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手写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例如申请人同厂职工所作的申请人曾在该工厂工作的证言。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怎么准备
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需要准备充分。首先,需要搜集涉案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其次,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最后,需要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对证据材料进行排版整理,并提交给仲裁庭作为证据。在准备证据材料时,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整理排版时应该尽量清晰明了、简洁明了,以便仲裁庭进行审理。同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综上所述,准备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需要充分的准备和规范的操作步骤,并且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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